原标题:抵押房屋,转贷获利,借款无法收回——
贷款中间商耍小聪明栽大跟头
高利转贷“赚利差”涉嫌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一男子耍小聪明,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想从中赚取利息差。
可惜,他的如意算盘没打成。
那么,这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抵押房屋转贷获利
李林(化名)家住肇源县,看到别人放贷获利,他心生羡慕,无奈的是,手中并没有多余的钱。
几经琢磨,他想出一条“妙计”:自己名下有套房子,可以用这套房子作抵押,到银行贷款,再把贷款以高利息放出去,这样不就赚钱了吗
李林通过这种方式,从银行贷款了30万元。
今年1月,王海(化名)想采购农资产品,手里正要用钱,从李林处借了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是2%。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海并未按借条约定,未能向李林支付本金及利息。
要不回钱求助法院
从银行贷款,月月都得按时还贷,李林陆续向银行还贷1.5万元。
3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李林多次讨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海偿还30万元及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支付自己向银行还贷的1.5万元。
肇源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陈朝迪收到卷宗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
陈朝迪了解了事情经过,得知李林与王海签了借款合同。
李林认为,王海欠钱不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耍小聪明自尝苦果
陈朝迪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李林向王海出借的30万元,系李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王海的,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王海应当向李林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李林主张王海,代其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其已还贷的银行还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李林的此类行为,已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法官的话让李林后悔不已,他说,自己实在不该耍小聪明。
高利转贷涉嫌犯罪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高利转贷在一定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
个人从事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所以,做“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可能身陷“多重”违法境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