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还有两个问题有待讨论完善,包括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以及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问题。
为婚姻家庭争议热点难点明确裁判意见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征求意见稿共21条,涉及“假离婚”、同居析产、直播打赏、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等事项的处理,以及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抚养费追索权、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情形、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0类婚姻家庭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裁判意见,其内容是以往同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或者不曾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所规定但取舍有所不同了。”蒋月认为,上述意见稿符合社会对分门别类精细化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进一步增进婚姻家庭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的期待;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
离婚不存在无效之说,财产关系分配可重来
生活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某些政策或逃避债务,“假离婚”,之后一方“假戏真做”拒绝复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对此,前述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就产生了覆水难收的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霏认为,即便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诸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对外债务而采取“技术性离婚”,但一旦离婚就不存在无效之说,任何一方想恢复婚姻效力只能通过再次登记结婚实现,另一方若不同意复婚,这段姻缘只能“凉凉”了。
赵霏进一步说,征求意见稿虽否认“离婚无效”,但并未否认“财产分割无效”,这意味着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可逆,但财产关系的分配可重来:如一方有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方案系基于欺诈、胁迫等不真实意思表示而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同居析产:“有条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以往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明确。征求意见稿对于同居关系基本采取陌生人之间的财产规则,并未赋予同居者财产的法定共有,这可能是为了避免将同居关系合法化,与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有关。”蒋月认为,征求意见稿借鉴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有助于平等保护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作出较大奉献一方,尤其是弱势一方。
她指出,近些年来,单身男女同居生活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的也多;特别是生育有子女的情况下,说分手就分手,同居生活期间奉献大的一方无处寻求救济,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条规定借鉴了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离婚时家事劳动补偿请求权,赋予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值得肯定。
“同居析产‘有条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赵霏律师也表示,之所以“有条件适用”,是因为较之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财产纽带紧密度较低,但在“不婚主义”盛行的年代,那些无婚姻之名但有家庭之实的伴侣之间也需要一种规则,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在某些时候彼此独立,在某些时候又相互依存。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对家庭成员尽到较多扶养照顾义务的情形,意见稿参照了“全职妈妈”的离婚补偿原则,即考虑其贡献程度和双方经济情况,由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这也意味着,“全职妈妈”的隐形贡献可通过离婚经济补偿实现。
两个问题待讨论完善,均涉婚后房产处理
除了点评意见稿诸多亮点之外,蒋月还提出了两个有待讨论完善的问题: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以及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问题。
与此同时,前述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