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最早在两河流域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是
古印度法
中华法系
A:
楔形文字法
B:
古埃及法
C:
答D:案:C
解析: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
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
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大体包括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
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P9
2、【单选题】《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严
厉处罚
人证
物证
神证
伪证
答D:案:D
解析: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当事人负有完
全的举证责任,《汉穆拉比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
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法官必须根据可靠的证据作岀判决,判决一经作
出,不得擅自修改,否则将被撤职,并科以罚金。P20
3、【单选题】古代印度原则上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
婆罗门
刹帝利
国王
阿育王
解析: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
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土地占
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配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
村社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社员间的土地占有发生纠纷时,一般由村社长老出面解决。社
员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受到侵害时得要求赔偿。P27
4、【单选题】古印度刑法的特点是不同种姓同罪异罚,婆罗门即使犯再重的罪,也不得处以
死刑
经济刑
财产刑
徒刑
答D:案:A
解析: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
重处罚。以伤害罪为例,凡低等种姓伤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若同种姓相伤,则以罚
款或驱逐出境了结;但高等种姓伤害低等种姓,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常常就不需要
惩罚。实际上,婆罗门在刑罚方面享有很多特权,即使犯再重的罪,也不得处以死刑,而
“应该让他带着全部财产、不受伤害地离开本国”③。P31
5、【单选题】在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各城邦国家的早期法律均为
成文法
制定法
习惯法
宗教法
解析: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荷马的两部史诗一一《伊利亚特》
和《奥德赛》而被称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各地经济的迅
速发展,氏族制度全面瓦解,社会分化进程加速,数以百计的具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奴隶
制城邦国家在整个希腊陆续产生,著名的有雅典、斯巴达、米利都、叙拉古、克林斯等。
城邦,即以一个城市为中心,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构成一个独立的疆域相对狭
小的主权国家,城邦制度是希腊文明的传统和基础。在古希腊氏族制度向城邦国家转变的
过程中,法律也随之逐步产生。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早期法律均为习惯法,而且带有神权法
的特征,希腊神话中就有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宗教仪式在立法和司法中也很普遍,祭
司在司法中起很大作用。P36
6、【单选题】在雅典民主政治形成过程中,执政官克里斯提尼颁布的是
《阿提卡法典》
《贝壳放逐法》
《哥尔琴法典》
《雅典政制》
答D:案:B
解析: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该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
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
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
决。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将此人放逐国
外,10年后方可回国,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P40
公元7世纪
公元8世纪
公元13世纪
公元16世纪
解析:《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优士丁尼
新律》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以之与当时
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
备阶段。P56
8、【单选题】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标准是根据罗马法的
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
保护内容
解析: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这是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也是乌尔比安
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因此罗马法应由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三部分组成。对这种
分类,罗马法学家的看法并不一致。盖尤斯认为,自然法不是独立的体系,其观念规则已
融合在万民法之中,罗马法应由市民法与万民法两部分构成。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
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
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
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故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P58
9、【单选题】日耳曼法中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为一起,都称为
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
罪恶行为
违法行为
解析:日耳曼法中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一起,都称作违法行为。它们的区别是侵害私人
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构成犯罪;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则由公共场所
权力机关实行惩罚。近代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许多行为,如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等,在日耳
曼法中都属于侵权行为。P87-P88
10、【单选题】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决定于他们的
身份
家长
个人意志
家庭
解析: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
体即家庭、氏族、公社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
凭个人意志决定的。例如,日耳曼人的家庭中,家长权虽大,但家长为重要法律行为时,
由于涉及全家利益,不能个人决定,而要征得家庭成员中成年男子的同意。又如,作为氏
族成员,当本氏族有人受到外氏族人侵害时,必须与其他氏族成员共同进行血亲复仇或共
享赎罪金。日耳曼法的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特点,明显区别于罗马法强调的以个人为中心
的特点,后世法学家称之为“团体本位气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特征是由其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决定的。P89-P90
11、【单选题】《旧约全书》的精髓是
“先知书”
“圣录”
“约书”
“律法书”
解析:《圣经》包括《旧约全书》(简称《旧约》)和《新约全书》(简称《新约》)两
部分,合称《新旧约全书》。所谓的“约书”,就是神与人订立的“契约”。《旧约》成
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先知书”和“圣
录”三部分组成。其原文大部分由希伯来文写成,是犹太教的经典,为基督教全盘继承。
P96
16世纪
17世纪
18世纪
19世纪
解析:异端裁判所在欧洲横行了500年之久,仅西班牙一地就有三十八万人被判为异端
罪。据统计,1483年到1498年的15年间,就有八千二百余人被处以火刑。自16世纪
始,异端裁判所随着教皇权威的下降日趋衰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不复存在。P105
13、【单选题】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具有很强的
地域性
经济性
法律性
解析: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
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城市自治、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
易、税收等有关。P108
城市立法
城市宪章
行会章程
习惯法和判例
解析: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
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
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
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
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中世纪著名的城市宪章有:1111年德皇亨利五世颁发的《斯拜
尔特权宪章》、1135年靠斯大主教颁发的《马因斯宪章》、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
章》等。P110
15、【单选题】中世纪西欧最早制定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
英国
法国
比利时
丹麦
解析: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是1561年丹麦王弗里德利克二世颁布的《海商法典》。后
来法国于1673年和1681年分别颁布了《商法典》和《海商法典》①,对后世影响较大。
这些国家商事法典仍然以共同商法为基础,只是把国际性商业习惯和海上习惯作为国内法
加以编纂、颁布,并由王室法院的专门法庭执行,取消了城市商业法院。P115
16、【单选题】随着商法的演变,欧洲大陆最早实行民商分立,商法脱离民法独立存在的国
家是
瑞典
德国
解析:由于商法演变的历史原因,欧洲大陆国家近代以后实行民商分立,商法脱离民法独
立存在。法国于1807年在以上两部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商法典》。德国和意大利也分
别于1861年和1883年制定了商法典。英国由于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纂商法典,
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但是,审判权从过去的商事法院转到国家的海事法庭手中,18世纪
时又通过审判实践,把共同商法吸收到普通法之中,使商法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从而
形成民商合一的特点。P115
17、【单选题】中世纪海商法中有关共同海损的制度全盘接受于
《康梭拉多海法》
《奥内隆海法》
《罗得海法》
《威士比海法》
解析:中世纪的海商法还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岀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
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
主及货主共同承担。这种被称为“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
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P117-P118
18、【单选题】美国法律的历史始于
殖民地时期
独立战争前期
独立战争后期
南北战争时期
解析:美国法律的历史始于殖民地时期。1608年的加尔文案所确立的“被征服土地”原则
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根据此案,对被征服殖民地的居民只能适
用英王制定的法律而不是英国普通法。在此法理依据背景下,由于移民的背景和英国政府
的控制,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在立法上,英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
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P188-P189
19、【单选题】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法律教育逐渐专门化,法律教育的中心
由法学院转到律师事务所
转到律师协会
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
转到法学会
解析: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法律教育逐渐专门化,法律教育的中心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
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利斯托弗兰德尔(ChristopherC.Langdell,1826—
1906年)创造了判例教学法。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美国法的发展。P192
20、【单选题】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是
《全国产业复兴法》
《诺里斯-拉瓜迪亚法》
《美国劳资关系法》
《公平劳动标准法》
解析:20世纪30年代,随着经济危机的日益严重,工人运动高涨。国会通过《诺里斯一
拉瓜迪亚法》。这是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给予工会代表工
人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禁止法院对工会使用反托拉斯法。P210-P211
21、【单选题】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
《普鲁士邦法》
《魏玛宪法》
《德国改造法》
《基本法》
解析:《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
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8年,历时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同盟国的失败而告终,战争加
深了德国的政治、经济危机。P280
22、【单选题】1877年确立了德国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是
《法院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法官法》
解析: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
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德的最髙司法审级。P305
23、【单选题】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日本最早且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
《大宝律令》
《御成败式目》
《养老律令》
《公事方御定书》
解析: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以《大
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法律原则和模式为基础制定,较多地吸收了武家的社会生活习
惯,被公认为武家所有法律之基础。P311
24、【单选题】近代日本法的西方化中,法典编纂从法国法模式进入到德国法模式的标志是
《日本民法典》
《日本刑法典》
《日本商法典》
《明治宪法》
解析:1889年,以《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日本
通过考察和研究,发现日本和德国在许多方面有相似或共同之处,德国法更适合日本的国
情,《明治宪法》就是以普鲁士王国的宪法为蓝本制定的。继宪法之后,日本政府又按照
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
法和刑法典,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终于得以确立。P313
25、【单选题】1946年日本宪法中取代原有“臣民”一词的是
“国民”
“公民”
“良民”
“人民”
解析: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极其有限。宪法虽然列举了臣民享有居住、迁徙、通信、言
论、出版、人身及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自由,以及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判、处罚等
权利,但是宪法没有使用近代宪法通用的“公民”一词,以“臣民”取而代之,表明臣民
权利来自于天皇的恩赐。这些权利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以加以限制,天皇可以以战
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所享受的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P317-P318
26、【多选题】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吠陀
三藏经
法经
法典
圣训
D:
答E:案:ACD
解析: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约公元前7世
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受婆罗门教推崇及维护的
种姓制度成为古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除吠陀外,婆罗门教法的渊源还有“法经”和“法
典”。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
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
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
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
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P3
27、【多选题】中世纪的教会法特别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规定教会法院
有权验证遗嘱
有权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
有权监督遗嘱的执行
有权处理不动产的继承
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答E:案:BCE
解析: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仍须
由世俗法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教徒要将死
后遗产的1/3赠与教会以净化灵魂,因此教会更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教会法院有权验证
继承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P103
28、【多选题】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主要渊源有
城市同盟法令
商事和海事习惯
商事和海事判例
答E:案:ABDE
解析: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主要渊源有:(一)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二)商事和海事
习惯。(三)商事与海事判例。
29、【多选题】在伊斯兰教法中一般把犯罪分为
经定刑的犯罪
酌定刑的犯罪
法定刑的犯罪
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侵犯财产的强暴行为
答E:案:ABD
解析:相对而言,刑法是伊斯兰法中最不发达的部门,犯罪和刑罚的概念都很模糊。犯罪
一般分为三类:(一)经定刑的犯罪。(二)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三)酌定刑的犯
罪。P131
30、【多选题】20世纪以来美国加强了公司立法,其中重要的有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交易法》
《标准公司法》
《联邦破产法》
答E:案:BCD
解析:20世纪以来,联邦政府加强了公司立法,其中重要的有1933年的《证券法》和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28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起草并推出《统一公司
法》,得到一些州的采用。1950年,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定《标准公司
法》,经多次修改,已为大多数州采用。P205
31、【问答题】简述罗马国家的私诉程序。
答案: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盛行于
共和初期只适用于罗马人,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两个阶段。(2)程式诉讼。共和后期由裁
判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制定一定程式的书状,移交由民选承审法官审理。形式趋向
简单,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3)特别诉讼。始于帝国
初期,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诉讼自始至终由一个法官来担任,可强制当事
人出庭和执行判决。
32、【问答题】简述日耳曼法中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答案:日耳曼法中侵犯私人利益的构成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由被害人亲
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实行对等报复。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是必须公开进
行,其他亲属严守中立。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血亲复仇逐渐被支付赎金所替代。
33、【问答题】简述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基本法以大量篇幅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和平问题做了规定。(2)基本法规定
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但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
法律高于州法律。(3)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多党制,规定了政党的组织
和活动原则。
34、【问答题】简述战后日本法发展的主要特点。
答案:(1)在保持大陆法系基本风格的基础上,更多的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2)战后日本法的发展较多的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3)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经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