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一天,周某手持一张定期存折去银行取款,银行却拒绝支付该笔存款,周某瞬间犯难了,哪有钱存在银行竟取不出来的道理。周某遂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裁判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周大哥生前在被告银行存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指存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储蓄存款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周大哥在银行存款,银行为其办理存折,双方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银行有存款到期后向其支付存款和利息的义务。
周大哥生前的银行财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死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因周大哥未立遗嘱和遗赠,应按照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但周某的大哥无子女,配偶、父母也先于其死亡。
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周某大哥的外祖父母、二弟也先于其死亡,三位代位继承人也自愿放弃继承权,现由周某继承该笔财产并无问题。
由此可见,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互相继承财产,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就由包括兄弟姐妹在内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二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