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鹏与李莉向法院提出两项关键诉讼请求:其一,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其二,要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房屋登记在李莉名下。其事实依据为,2017年6月30日,李鹏与案外人刘辉、宋亮及居间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同时与刘辉、宋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以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后,李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由于李鹏当时缺乏购房资格,遂与陈君协商,陈君同意协助李鹏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女儿吴霞名下。2021年6月3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李鹏支付了契税及土地出让金,并持有房屋产权证及税票原件。如今,李鹏的女儿李莉已取得购房资格,但二被告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而诉至法院寻求支持。
(二)被告抗辩
1.被告陈君:主要以房屋登记在吴霞名下导致其无法购买保障性住房为由,拒绝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梳理
1.家庭关系明晰:李鹏与李莉系父女关系,陈君与吴霞系母女关系。
2.房屋原始购买情况:2014年,刘辉、宋亮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得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3.李鹏购房历程:
-李鹏实际付款情况为,2017年6月12日支付购房款22万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178万元,2021年4月7日支付20万元。
4.借名买房事实:因李鹏无北京市购房资格,经与陈君协商,借用吴霞名义购买案涉房屋。2021年6月3日,吴霞与刘辉、宋亮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随后房屋转移登记至吴霞名下,当日李鹏补缴土地出让金359036元,并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及契税、印花税9715.40元。李莉作为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2021年11月购房资格初步核验通过。
5.房屋使用现状: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现由二原告居住,二被告自认并未使用居住过该房,且吴霞承认对房屋并无出资。
三、法院裁判结果解读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李莉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李莉名下的手续。
2.驳回原告李鹏、李莉之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
(二)房屋所有权确认与过户协助义务
1.所有权确认:虽然李鹏在房屋购买过程中付出了资金并实际享有权益,但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李鹏仅依据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与李莉所有,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借名买房并不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未办理合法的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不能直接否定登记产权人的所有权。所以法院驳回了二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二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2.过户协助义务:然而,在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借名人满足一定条件时,有权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李鹏之女李莉已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且房屋不存在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也未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因此,按照李鹏与吴霞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吴霞有义务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鹏指定的登记人李莉名下,法院据此判决吴霞协助李莉办理过户手续。
(三)律师总结与启示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