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房产,两份遗嘱,三个继承人,房产归谁?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生活中,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家人因财产分配产生隔阂,在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已被很多老年人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种种原因,老人生前对同一房产订立了两份遗嘱,这给后续的财产分配带来了很多争议,究竟哪一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张桂发与李清凤生前育有二女一子,在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某村有自建房一座及附属建筑,房产登记在张桂发名下。

2014年4月

张桂发夫妇立下遗嘱,将夫妻二人的房产及周围所属宅基地、承包的责任田、地、开垦荒地等交由孙子张斌斌继承。

2021年4月

张桂发夫妇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上述资产由其女张欢、张可继承,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任何份额,如上述资产被依法拆迁,由张欢、张可共同等份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任何份额;张欢、张可须共同对张桂发夫妇的衣食住行、病、葬尽到法定义务。

2023年1月

张桂发去世。

2024年1月

李清凤去世。

张欢、张可认为其二人已履行对老人生养死葬义务,应按张桂发夫妇生前所留代书遗嘱处理房产,要求同胞兄弟张恺、侄子张斌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多次与张恺、张斌斌协商无果后,2024年7月,张欢、张可诉至阳朔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遗嘱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判决确认2014年4月张桂发夫妇所立的遗嘱无效;要求张恺、张斌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张恺、张斌斌辩称2021年张桂发已95岁,李清凤已91岁,高龄,体弱,还耳背,此时立下遗嘱是受人哄骗的,不是张桂发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处理,属于无效遗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过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6年,张桂发、李清凤以年老体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2021年7月,张桂发、李清凤以被告张恺未履行照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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