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黄某是多年好友,彼此间信任有加。这一天,黄某向邹某借了15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收据》。
转眼4年过去,黄某没能足额支付借款利息,这让邹某心中不快。
为表诚心,黄某与邹某签订《还款协议》。黄某承诺,愿意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抵押给邹某用于担保借款本息,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还款协议》约定未经邹某同意,黄某不得擅自将这套房子出售、赠与、抵押、出租给别人。
随后,邹某多次向黄某催收黄某所借的款项,黄某总说手头紧,无力还款。之后,邹某发现黄某已将他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到黄某的儿子小黄名下,小黄又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黄某将房屋转让给小黄,并恢复登记到黄某自己名下。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黄某、小黄之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黄某名下房屋转让给小黄的行为;黄某、小黄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将登记在小黄名下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黄某名下的手续;保留第三人某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
小黄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高京毛毛雨通讯员云法宣彭逸婷王佳俊李乐林绮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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