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债权人基于已确认债权申请对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析产,但该房产系“借名买房”。案件历经一、二审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分割析产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胡某存在债务纠纷,李某通过诉讼在2021年确定了自己对胡某的债权。因胡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李某便将胡某及其配偶吴某诉至法院,认为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以胡某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析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若汤某、吴某主张的房屋代持行为属实,则系双方自愿将由汤某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登记错误情形。汤某、吴某均认可“借名买房”系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实施了房屋代持行为,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所以汤某基于吴某不当得利对其享有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权,而非享有房屋权利。且根据《婚姻法》规定,案涉房屋并不具备归属吴某单独一方所有的条件,所以案涉房屋应当属于吴某、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胡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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