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您,只需要花50元钱就能在北京买一套房子,您会相信吗?家住在北京市通州区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签订了买房合同,可过户时却被告知房屋已被查封,查证后发现房子被50元卖出,究竟是骗局,还是另有隐情?
01
2009年7月,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李女士以每平米9000元的价格,卖了自己在北京市通州区原有的八十多平米的房子。
准备用这些钱在孩子学校附近,买一套大点的房子。于是便让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帮自己留意,有合适的房子及时联系她。
双方见面后,李女士了解到委托代理售房的人名叫叶赛英,是受到儿子杨荣的委托帮忙卖房的。儿子人在国外,想开个店铺手里又没有钱,这才想把房子卖了。
听了这句话,李女士顿时放心了,仔细检查了产权本、公证书等证件。这才满意地回了家,和家人商量过后,决定买下这套三居室。
2009年8月5日,李女士和叶赛英以一百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时李女士也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过完户当天,李女士在三方人员的见证下到银行办理手续,给叶赛英打了70万的购房款。
就在这时,房产中介发声了:
“你们谁有个反悔,谁就算违约了。”
“违约就要双倍赔偿李女士的十万元定金、中介费五万。”
一切进展得非常顺利,李女士也满心欢喜,准备办完过户手续就搬进新房子。可就在此时,却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
自己新买的房子,已经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02
为了解事情的真相,李女士赶忙和叶赛英到法院询问,然而得到的结果却是:
“王秋菊给你告上法庭了。”
“她还说你把房子卖给她了。”
房子被卖给了别人,而且对方还到法院起诉了?这是怎么回事?
一番了解才知道,这个名叫王秋菊的人是叶赛英的租户。一个租户,又凭什么可以状告业主呢?
这时法院拿出一份2009年8月7日,叶赛英和王秋菊签署的过户协议书,仔细看过之后,李女士大吃一惊。
和自己签完协议两天后,叶赛英又以50元元的价格把房子过户给别人了?突如其来的消息,让李女士产生一种被骗的感觉。
用50元的价格买一套房子,这听起来就像是天方夜谭。这个叫王秋菊的租户和叶赛英又是什么关系呢?
带着这些疑问,李女士来到了房屋中介公司,这才打听到一个让她意外的消息。
“租房子的王秋菊是叶赛英儿子杨荣的前女友。”
“两人之前谈恋爱好多年。”
李女士顿时觉得不对劲,这里边是不是有什么圈套:
“那房价一天一个样”
“一个礼拜左右十几万就上来了”
“我签完合同差不多是六七天去过的户”
“那六七天涨得都不像话了”
再看那份协议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着叶赛英三个字,还有手印,这更加深了李女士的怀疑。或许真的是对方反悔了不想卖房给自己,才想出了这样的办法。
带着不安的心情李女士找到了叶赛英,想把心里的疑惑问清楚。可面对李女士的质疑,叶赛英也感觉很冤枉:
“我根本没有卖过这个房子。”
“没有写过这个房屋过户的协议。”
“我卖给李家一百万,怎么可能用50元元的价格卖给她?”
“这个协议书有问题。”
听叶赛英这么一说,李女士也是半信半疑。
仔细想一想,两个人签署买卖合同的同时,还规定了如果违约,叶赛英不仅要双倍赔偿自己十万元定金,还要赔偿房屋中介费5万元。
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么看叶赛英不像是在骗自己,可是这份房屋过户协议,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时叶赛英发现,这份公证书的内容,是写在儿子委托自己卖房的委托书复印件背面的。卖房这么重要的事,怎么会写在公证书的后面呢?连张纸都没有吗?再者说就算要卖房子也要找中介,到有人作证的地方去卖,根本不会在一张纸上写。
这时叶赛英想到一件事情,8月7号的时候,因为王秋菊拖欠了两个多月的房租,叶赛英就到她住的地方拿钱,不料却听到这样的话:
“你没有权利拿房租”
“这房子是杨荣的”
儿子委托自己卖房,怎么会没有权利呢?叶赛英当时就拿出了委托书的复印件给王秋菊看。
叶赛英回忆这份协议的关键,就发生在接下来的事情上。
王秋菊看完之后,突然笑着开口道:
“阿姨,你把复印件留给我一份吧”
“阿姨,你没有原件,就在这底下给我签一个字吧”
“同原件一致,就这么签一下”
“前面签完了,后面再签一个字吧”
王秋菊把复印件对折起来,当时复印件背面还是空白的,上面没有过户协议。叶赛英听完没有怀疑,再次签下自己的名字。
如今这个案子,原告是王秋菊,被告是叶赛英的儿子杨荣。诉讼的请求,就是按照房屋转让协议执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这份房屋转让协议究竟是真是假?王秋菊又是怎么拿到这份协议的?
03
王秋菊告诉记者,1993年她19岁的时候,就和叶赛英的儿子杨荣谈恋爱了。之后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
几平米的小房子里,王秋菊做美容,杨荣做美发。随着两人的辛苦打拼,事业也有了一定的规模。店铺越做越大,最后做成了学校,也算是有一定的积蓄了。
在这期间,王秋菊和杨荣的感情一直很好,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只是到了买房子的时候,发生了意见分歧。
“订房子的时候是1999年。”
“首付款也是我来交的,先交了个定金。”
虽然之后杨荣有事出国了,但是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因此疏远。每天保持通话,杨荣也花心思从奥地利给王秋菊寄回不少礼物和照片。
除此之外,还说要把这个房子过户给王秋菊。
之后,杨荣在国外逐渐稳定下来,也有了一定的收入,就想让王秋菊跟他一起出去,到国外生活。
杨荣真的要把房子过户给王秋菊吗?还是恋爱中男孩哄女孩的谎话?
为此,记者通过网络连线到了身在国外的杨荣,他表示:
“1995年的时候,我认识的王秋菊。”
“1996年的时候她们在同一条街上开了一家照相馆。”
直到2001年,跟王秋菊彻底分手回到了老家浙江,才开始考虑出国的事情。之后经过别人的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婆。
至于房子的事情,杨荣矢口否认:
“2001年6月份,订房的时候有一个免费的物业,就赶紧订了。”
“那个时候首付款是12万。”
“我在永顺西里那边有一个房子,也是早一年买的。”
“那个房子正好是12万,我就把那边的房子卖掉,付这个房子的钱。”
根据杨荣的说法,买房的时候他已经和王秋菊分手了。既然两个人分手了,为什么王秋菊还住在杨荣的房子里呢?
原来在杨荣出国之后,王秋菊就在联华商场里租了一个柜台做摄影,位置就在两人买的房子的楼下。
为了工作方便,两人就有了一个口头协议,杨荣的月供是2140,王秋菊替他支付这笔钱就可以抵房租。也就是说,王秋菊的房租费都是在还杨荣所购房子的房贷。
这话一说出来,王秋菊就坐不住了立马反驳杨荣:
“连个租赁合同都没有,这个说法不成立”。
杨荣说由于自己身在国外,2009年委托母亲把房子卖了,那张委托书,早就放到中介上面去了。
而且在那之前,叶赛英已经和李女士签了协议,就是因为杨荣这边还有一个护照复印件没有传过去,才导致过户手续卡在那没办法进行。
结果王秋菊就把杨荣告上法庭了,连房子都给冻结了。
王秋菊和杨荣过去是恋人,这一点两人都承认了。对于买房的出资,两人却各有自己的一套说法,而房子如今确实在杨荣的名下。
2009年杨荣委托母亲叶赛英卖房,而且跟李女士在8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是后来为什么会在两天之后,又出现这份50元房屋过户协议呢?又为什么会写在一份委托书的背面?
04
对于这个疑问王秋菊有自己的说法:
第一:这个委托书,就是用来出售转让他的房产的。也就是说这个委托书,能到我的手里,就是她拿这个来履行义务来的。
第二:她不可能在一个没有看到的协议的内容,或者是一个空白纸上,按格式填写自己的名字,并且写上日期盖上指纹。
第三:这是一个摄影工作室,没有太多的纸张。
第四:我也叫她(叶赛英)这么多年的妈妈了,现在我也习惯了。
叶秋菊觉得叫了十几年的妈,两人也算是一家人了。就让叶赛英在纸的背面签个字,免得还要下楼打印,太麻烦了。
王秋菊的一番话,却让叶赛英翻了脸
“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能笔误吗”
“就算是笔误了,我也认识字,我也会看”
“怎么会不看就给你签字了呢”
根据叶赛英的描述,当初儿子急需用钱,她不得已在别的地方借了17万多,还有一分五的利息,也就是说10万块钱就要1500的利息,17万就要二千多块钱的利息。
这才还了房子剩余的贷款,准备把房子卖个高价。根本不可能把房子以50万的价格卖掉。是王秋菊在自己签名的委托书背面加了内容。
两人各说各的理,李女士也被绕迷糊了,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经过几个月的漫长等待,终于在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给出了判决。
认定《房屋过户协议》中,是由于笔误将“伍拾万元整”写成了“伍拾元元整”,被告称原告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签名后签名伪造的《房屋过户协议》证据不足,《房屋过户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原告王秋菊支付房屋价款五十万元,被告杨荣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听到这个判决的李女士感到十分震惊,因为王秋菊和叶赛英之间的输赢,跟她没有关系,她在意的是“房子究竟归谁”。
可是叶赛英的态度,却让李女士感到还有一丝丝希望。
2009年12月,叶赛英代理自己儿子杨荣将案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期间,杨荣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的母亲叶赛英,当时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超越了代理权限。
这就让人疑惑了,协议上明明写的是“房屋过户协议”,杨荣凭什么就认为这是一份房屋分割协议呢?
对此,杨荣的代理律师给出了答案:
“这个房屋过户协议虽然名称是房屋过户协议”
“但实质内容具有房产分割的性质”
“最后还是认定了”
“这份协议实质上是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此《房屋过户协议》对杨荣不发生效力。
再者共有财产的分割和房屋出售是两个概念,比如杨荣让母亲去出售房屋,结果他的母亲说这个房屋是我儿子和另外一个人的共有财产,然后以低价对它进行分割,这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荣提起上诉的房屋确权事件作出判决。因为叶赛英和王秋菊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对杨荣不发生效力,则王秋菊向杨荣主张《房屋过户协议》约定之权利没有依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秋菊的诉讼请求。
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李女士欲哭无泪。
05
等了三五天,李女士还是没有收到叶赛英的消息,如果说要过户要解冻房屋的话,还需要找通州的一审法官,然而得到的消息却是:
“我们上面的卷宗还没下来呢。”
鉴于王秋菊和杨荣曾经谈过恋爱,其后各自组建了家庭。
杨荣的代理律师认为:
“恋爱期间,尤其是双方购买房产这种比较大的事情。”
“不可能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
“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有共同共有的事实基础。”
“因为当时出资的票据、出资的份额。”
“都是由杨荣实际出资的。”
2011年6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屋虽购买于原告、被告恋爱期间,但是以被告个人名义登记,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房屋是双方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驳回王秋菊的诉讼请求。
之后王秋菊再次提起上诉,之后便一直处在审理阶段。
两三年的官司打下来,可以说把半套房子都打没了。打官司的钱是叶赛英借款付的,一分五的利息,这么久下来光利息都好几万了,可官司就是打不下来。叶赛英也很无奈,但是也只能这样下去。
对于李女士来说,当初80万卖的房子,现在只是三分之一的房钱。这三年来,她和家人一直过着租房的生活。买了房却不能入住,这让她感到很心酸。
王秋菊表示,自己虽然住在这套房子里,可这三年为了这场官司,也是心力交瘁。
一套房子让三家人都陷入了困局。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房屋产权的确认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您购买房屋是和他人共同出资的,一定要在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加上自己的名字,而且出资的证明也要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