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刘先生遗留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并要求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事实依据
-刘先生与王女士除原、被告外无其他子女,且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涉案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系刘先生生前取得,应为其遗产。
三、被告辩称
1.刘悦涛辩称
-认可原告所述的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及房屋坐落等事实。
-提出二号房屋购买时自己交了两间平房,在分割该房屋时应予以考虑。
2.刘悦鹏辩称
-称父亲生前曾开家庭会议,将二号房屋赠与自己,其他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只是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以二号房屋应属于自己。
3.刘悦丹辩称
-同意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但不同意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主张依法继承该房屋,并认为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4.刘悦聪辩称
-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1.家庭关系:刘先生与王女士育有五个子女,王女士于1990年12月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先生于2005年11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房屋产权登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私房。
3.赡养及其他争议情况:
-刘悦鹏称刘先生生前将二号房屋赠与自己,但未提供可信证据。
-刘悦聪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五、裁判结果
1.刘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悦贤,被告刘悦涛、刘悦聪、刘悦鹏、刘悦丹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2.刘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刘悦贤,被告刘悦涛、刘悦聪、刘悦鹏、刘悦丹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3.驳回原告刘悦贤、被告刘悦涛、刘悦鹏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围绕遗产的范围界定、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是否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展开。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涉案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且系其生前取得,在无其他特殊情形下,应认定为刘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女士去世后,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王女士的遗产由刘先生及五个子女等额继承。刘先生去世后,其遗留的包括其自身份额及从王女士处继承所得的份额共同构成其遗产,由五个子女继承。
在处理此类房产继承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至关重要。各继承人若主张特殊的继承权益,如多分遗产或特定房屋的单独继承,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定继承中平等、公平分配遗产的原则,维护了各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形下的平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