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4)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委托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机构。(5)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费用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和支付。(6)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未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合同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产;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与一方串通损害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业务的;
对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如无房产证的房屋、抵押、产权不清等)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房地产中介行为准则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包括提供服务时的书面说明、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签订服务合同等内容,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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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俊楠,辽宁天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以409分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师执业证,中级经济师,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认真负责,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维严谨周密,工作期间,代理大量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为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辽阳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龙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种植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争议解决服务。还曾作为主要牵头人承办某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化解项目(项目进行中),该项目涉及前期尽调,后期诉讼的全流程风险化解作业,涉及争议近100亿元,已经为客户挽回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