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精神,现印发玉环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5日
玉环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基槽验收、农房竣工验收。
二、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村庄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农房规划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和日常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核批准和批后监管工作;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办理农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格审核和农房审核工作;指导各村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初审、宅基地安排、依法开展宅基地民主管理、宅基地日常协管工作。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必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必要)。
(三)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建房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必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复印件)。
(四)盖有建筑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统一住宅设计图件复印件(包括电子文件)(必要)。
(五)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原件)。
(七)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原件)。
(八)原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内部共享)。
(九)耕地占用税缴款收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内部共享)。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内部共享)。
五、办理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两委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申请,工作人员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出具接件通知单(附件3),分派至村民住房建设审核工作联审小组各部门进行审核。联审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是否有住宅设计图件等。
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办公室牵头进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附件4),公示10天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同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建房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9),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建房受托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未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且须拆除的申请人原有住房,在核发上述批准书、许可证前应进行实地查看并核实处置情况(附件5),处置到位的方可核发。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六)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1)。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流程图(见附件12)
七、办结时限
八、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监督投诉渠道
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接件通知单(范文)
4.玉环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5.不动产(拆除应拆的老屋)实地查看表(范文)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1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2.农民建房“一件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与户主关系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间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间m2);2.拆除(间m2);3.调剂(间m2);4.退给村集体(间m2);5.其他(间m2)。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建筑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涉及相邻关系的:1.是2.否;如涉及相邻关系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1.是2.否
申请
理由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特申请在此使用宅基地建房。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村级集体组织意见
该户宅基地建房申请已于年月日经我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认为该户家庭人口数人,符合建房条件,同意安排宅基地间,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年月日起我村在村务公示栏公示7天,现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特上报审批。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可由村方填写,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
(规划许可)情况可由村方征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后进行填写。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高度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
3.严格执行玉环市“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拆旧建新”政策,按规定在宅基地和建房批准前完成原有住房处置,涉及应拆老屋的自行拆除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接件通知单(范文)
编号:
xxxxxx:
宅基地
材
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数
复印件数
描述
1
2
3
农户身份证明材料
建房户户口簿
户主身份证
独生子女证明
(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
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
5
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6
原有农村住房处置材料
与村级集体签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原住房拆除的须提供)
原住房退给村集体的批准书
原住房调剂给本村其他村民的批准书
7
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xxx年x月x日
附件4
玉环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乡(镇、街道)宅基地公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报的建房户有关资料,经实地踏勘,并对建房户的初步审查,拟同意以下建房户进行建房,现按照规定进行建房资格及乡村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单位:平方米
村
建房户
原有老屋
老屋处置
新建宅基地情况
备注
间数
占地面积
拆除
调剂
保留
建设位置
建筑檐口高(米)
玉环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附件5
不动产(拆除应拆的老屋)实地查看记录表
(范文)
权利人
产权证书编号
实地查看照片
不动产座落
***乡(镇、街道)***村***
查看内容
□查看不动产灭失(拆除应拆的老屋)等情况
□查看纯土地现状
查看结果及其说明
□拆除应拆的老屋已处置到位。
□拆除应拆的老屋未处置到位。
查看人员
村干部(签名):驻村干部(签名):
乡镇(街道)(经办部门人员)(签名):
查看
日期
1、现场照片应当能清晰显示被查看不动产的座落
(如永久性的标志物),应能体现查看结果;
2、现场查看证据材料可粘贴附页;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宅基地现处置情况
1.保留(间m2)2.拆除(间m2)3.调剂(间m2)
4.退给村集体(间m2);5.其他(间m2)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建筑占地
面积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m
资格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户申请建房家庭人口数人,其中有效人口数人,拟申请建房间,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符合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已经过村级审核公示。原房屋已按规定处置,现场未动工。
签字:盖章年月日
规划审核意见
农房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宅基地座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制图人:年月日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7
四邻意见书
兹有本村村民,因
,需在路(街)
建幢,层,总高度米,距地界东米,南米,西米,北米。周围邻居若对该建设项目地界、建筑高度、日照间距、公共道路等情况无异议,请予签认为证;若有异议,请予告知说明。
签字盖章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村级意见(签章):
附件8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农宅字号农宅字号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权属性质
集体拨用/国有划拨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东南
西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房基占地面积
东
南
西
北
附图: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为331083;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10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参考文本)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层,总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6)竣工结算完成后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面积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层/米
竣工层数/高度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验收人员意见
应拆老屋已处置完毕,1.保留(间m2);2.拆除(间m2);3.调剂(间m2)
盖章(经办部门)
签字:年月日
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盖章
签字:(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等3人以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