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读:父母亡故,子女赡养贡献不同的遗产房分割案例孙聪李梅孙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此次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孙达与李梅系夫妻,育有孙文、孙贤、孙聪、孙坤二子二女。孙达于2003年6月15日去世,李梅于2016年2月29日去世,而孙贤与赵娜于1982年5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孙英,孙贤在2015年5月2日离世。争议焦点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分配。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2.事实依据

-被继承人孙达、李梅生前未留有遗嘱,该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现各方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三、被告辩称

1.孙文辩称

-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主张自己应得四分之一份额。

2.孙聪辩称

-称自己对父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要求与孙坤继承相同份额,即多分遗产。

3.孙坤辩称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孙达与李梅育有四个子女,孙贤与赵娜育有孙英,且孙达、李梅、孙贤均未留遗嘱去世。

2.房屋产权登记:孙达于2002年1月22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其名下,各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孙达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3.各方证据提交及质证情况:

-孙聪提交1份书面证人证言,欲证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孙达和李梅患病期间,孙聪和孙坤轮流照顾直至去世,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各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原告提交一段录音,内容涉及涉案房屋房款出资及父母照顾问题,各方认可录音真实性,孙坤认为录音可证明自己照顾较多,原告则表示录音中表达自己赡养少是谦虚说法,且原告表示虽提交录音欲证明对涉案房屋出资,但不以此为由主张多分。

4.赡养照顾情况:经询,各方认可孙坤长期与孙达、李梅共同生活居住直至他们分别去世,孙达于1989年前后因脑梗生活无法自理,李梅去世前5年左右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称孙坤与父母同住照顾便利,孙聪也照顾较多,孙文负责李梅的开支,孙达去世前孙贤对其照顾较多;孙聪主张自己对父母均照顾较多;孙文表示各方子女根据自身条件尽力照顾父母,孙聪和孙坤在李梅行动不便时天天照顾,自己负担家庭开支,认可孙坤出力最多。

5.房屋现状:现涉案房屋由孙坤居住使用,且双方要求在本案中仅确认各自继承份额。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坤、孙聪、孙文、孙英、赵娜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坤占有35%的份额、孙聪占有30%的份额、孙文占有18%的份额、孙英占有12%的份额、赵娜占有5%的份额。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围绕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是否具备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展开。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基础计算。涉案房屋作为孙达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孙达去世时,其一半份额应由李梅、孙贤、孙文、孙聪、孙坤等额继承,此时李梅占有房屋份额变为五分之三,其他子女各占十分之一。孙贤继承的十分之一份额在其与赵娜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贤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赵娜、孙英、李梅平均继承,进一步细分各继承人份额。李梅去世后,其遗留的六十分之三十七的份额再由孙英、孙文、孙聪、孙坤平均继承。这是在不考虑多分或少分情形下的基础继承份额分配。

其次,对于各继承人是否多分遗产的判定。孙坤长期与父母同住并照顾患病的父母,尤其是在孙达长达多年因病需要照顾期间一直相伴,这一事实有家庭陈述、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佐证,足以构成其多分遗产的合理依据。孙聪虽主张照顾较多,但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力相对薄弱,不过综合考虑孙聪频繁前往母亲家中照顾等情况,可认定其也有一定的照顾贡献,可适当多分遗产。而赵娜虽提及对房屋有出资及照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照顾较多,不能认定其具备多分遗产的条件。孙文虽有一定的家庭贡献,如支付部分费用等,但相较于孙坤和孙聪的照顾程度,不足以构成多分理由。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对孙坤、孙聪予以多分,判定的最终继承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原则,既尊重了法定继承的基本框架,又充分考量了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照顾等实际情况,以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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