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简称「香港特区」)的人士提供所需资料。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第二阶段:评核机制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第四阶段:获发签证/进入许可
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资格: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绝,不获继续处理。
即使申请人已提供本《申请须知》列明的一切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仍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有关的文件的正本。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在本计划下或为本计划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及于其后被遣离香港。其申请可被拒绝,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养人签发、或已审核批准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于其本人及受养人的逗留条件,均可被宣告无效。
网上递交申请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评核机制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某项评核准则,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事先通知。
成功通过甄选程序的申请人将会获得书面通知。如申请人为内地的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的内地居民,亦必须提交其现时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纪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赴港居留同意书。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内地的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的内地居民,若其申请获批准,于根据本计划来港居留前必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有需要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可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或居留,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评核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和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入境处对这些资格/评核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持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人士、输入劳工、内地学生、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不适用于输入劳工),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人士、输入劳工、内地学生、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不适用于输入劳工),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内地居民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人士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来港人士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
受养人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人士、输入劳工、内地学生及其受养人(不适用于输入劳工)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注: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带备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正本):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的人士
以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身份留港的申请人
以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留港的申请人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该安排所载延期逗留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综合计分制」核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除上述文件外,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以支持你的申请,尤其是如你在最后一次获发批准曾经转职或转校。你亦可能需要递交部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