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北京市西城区F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宋某洁与陈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陈某文、陈某君。宋某洁与前夫育有一子宋某,宋某与陈某辉未形成扶养关系。宋某洁于2019年去世,陈某辉于2021年去世。宋某洁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宋某洁死亡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陈某辉及三个子女宋某、陈某文、陈某君。
宋某洁去世前,一直由陈某文照顾,陈某文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多分遗产。陈某辉留有遗嘱,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全部交由女儿陈某文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二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君占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某辉、宋某洁、陈某文、陈某君曾签署一份分家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应当以该份分家协议为准。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君居住使用,陈某君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改扩建。因此,在分割涉案房屋时,要求陈某文给付陈某君15万元修缮费补偿。陈某君及其配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多年,且无其他住房,因此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陈某君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宋某洁与陈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陈某文、陈某君。宋某洁与前夫秦某鹏于1963年育有一子宋某(曾用名:秦某浩)。宋某洁与陈某辉于1991年登记结婚。宋某洁于2019年死亡。陈某辉于2021年死亡。宋某洁的父母均先于宋某洁死亡,审理中,陈某文、陈某君均陈述陈某辉的父母均先于陈某辉死亡。
2010年12月的残疾人证记载宋某洁系智力残疾贰级残疾人。经陈某辉申请,本院于2015年宣告宋某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经询,陈某文、陈某君均陈述宋某洁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未向有权机关申请为宋某洁指定监护人或协议确定监护人。
涉案房屋于1991年8月1日登记在宋某洁名下,系继承析产取得。1991年6月宋某贤与宋某洁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记载:“继承人:宋某贤,宋某洁,被继承人:宋某鑫。查被继承人宋某鑫于一九九○年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宣武区×号遗有五间房产。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于解放前死亡;其妻苏某娟于一九八一年死亡。根据规定,死者宋某鑫的房遗产应由其子女宋某贤、宋某洁共同继承。”
宋某贤与宋某洁签订《析产协议书》,主要内容:“协议人:宋某贤,宋某洁,根据公证书,我们宋某贤、宋某洁共同继承了座落在北京市宣武区×号的五间房产。现经我们协商,达成如下析产协议:一、北房(东数第二间)一间、南房(东数第二间)一间、西房一间共三间归宋某贤所有。二、北房(东数第三间)一间、南房(东数第三间)一间共二间归宋某洁所有;……”1991年6月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双方签订的上述析产协议书予以公证。
2018年2月8日,甲方陈某辉及宋某洁(夫妻)与乙方陈某文、丙方陈某君签订《协议书》一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甲方同意将10平方米给乙方、其余11.6平方米给丙方。该协议书没有宋某洁监护人的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宋某洁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幢1层的房屋由原告陈某文、被告宋某、陈某君共同继承,其中原告陈某文占40%产权份额、被告陈某君占40%产权份额、被告宋某占20%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宋某洁继承其父亲遗产所得,根据已查明事实,宋某洁之父死亡时,宋某洁与陈某辉尚未登记结婚。宋某洁通过继承析产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时,虽然是在其与陈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溯及至宋某洁之父死亡之时,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宋某洁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宋某洁与陈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宋某洁死亡后,涉案房屋转化为遗产。
关于2018年2月8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从形式上来看系有关家庭成员基于分配财产的合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但涉案房屋系宋某洁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协议实质上为宋某洁处分自己财产作出的单方赠与意思表示。宋某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但宋某洁生前未经有权机关为其指定监护人或经协议确定监护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宋某洁生前未留有有效遗嘱,其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辉、宋某、陈某文、陈某君共同继承。根据现有证据,相比较之下,陈某文、陈某君对被继承人宋某洁所尽赡养义务要多一些,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综上,法院确定涉案房屋由陈某文继承40%产权份额、陈某君继承40%产权份额、宋某继承20%产权份额。被告陈某君要求原告给付其15万元涉案房屋修缮费补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就此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