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拆迁安置房放在子女的名下、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实中,一些老年人早早地将房子的权属交予子女、亲属或他人,但没出几年,便因为种种原因感到后悔,甚至面临老无所养的困境。这时,老人想要再拿回房子,便障碍重重,有时甚至导致亲友反目、对簿公堂。
赠予赡养类
将安置房给二子,九旬老人欲撤销
一次棚改,让家住通州区的李家人的生活泛起波澜。李大爷年过九旬,老伴儿去世,膝下有两个儿子大李和小李,两人都已经成家立业、生儿育女。
但仅仅过去不到一年,李大爷便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2018年签下的分配协议。老人因何为之?李大爷称,两个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大爷在庭审时告诉法官,自己目前并没有和两个儿子一起居住生活,儿子也从来没有管过他,老人甚至表示,今后也坚决不同意和两个儿子一起生活。对于老人的说法,两个儿子并不认可,称现在只是见不到老人,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
赠予继承类
儿子获拆迁房后去世,祖孙对簿公堂
另一起发生在北京的案件,同样由老人将拆迁房写在子女名下引发。年过七旬的于大爷和张阿姨育有一子,早年间,老人的旧房拆迁,将旧房安置房面积全都转为了儿子名下的新房安置面积,也因此,老两口的儿子于先生名下有三套拆迁房。
2019年,老夫妻俩的儿子于先生去世,生前弥留之际,于先生曾立下遗嘱,将房子、存款、抚恤金等财产交予自己的妻儿继承,其中,三套拆迁房由于先生的儿子,也就是老夫妻俩的孙子小于继承。在遗嘱里,于先生并未给父母分配财产。
但在儿子去世后,于大爷和张阿姨却老无所依,在外租房居住,靠退休金和村里的补助度日。2020年,祖孙之间最终对簿公堂。一方面,老两口要求确认三套拆迁房中也有老夫妻的份额,另一方面,儿媳和孙子则希望两个老人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记者从一线办案法官处了解到,许多老年人的房产纠纷,都是像于大爷和张阿姨这样,因为子女去世、离婚、再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而引发的。面对生活的变故,老人不得不重新安排晚年赡养问题。
遗赠扶养类
丧子后和儿媳关系破裂,遗赠扶养协议被判解除
也是因为儿子去世,七十多岁的李大娘在2021年和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儿媳韩女士照顾老人,等老人百年之后,老人名下的宅院归韩女士所有。
但李大娘与儿媳共同生活后,却渐渐有了嫌隙,两人之间的矛盾有愈发不可调和之势。李大娘打定主意,要上法院起诉儿媳妇韩女士,解除曾经签下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李大娘看来,儿媳妇韩女士对自己不好,常常辱骂她,还让她住在敬老院内。而韩女士则表示并没有辱骂和虐待老人,还曾经为老人提供了近三万多元的医疗费、养老费。
经过法院的一番审理,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判解除。法官认为,签订该协议之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恶化,韩女士已不适合再扶养李大娘。而李大娘也需要付给韩女士各项费用两万多元。“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订立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信任关系一旦破裂,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法官介绍。
调查
案件查明难度大,部分老人终败诉
近年来,不少涉老年人的房产转让类的案件进入法院。一些老年人赠予房产给子女后,子女离婚或者去世,纠纷就会随之而来;一些老年人因为转让了房子,对赡养的要求变高,而子女的赡养达不到他们的预期,老人便想收回房子。
“随着房产价值的提升和养老社会的到来,这类现象不在少数。”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眭立曾参与办理过不少此类案件,也跟不少老年当事人打过交道,她注意到,这类案件是杂糅的、复合的,并非单一的赡养、买卖纠纷,事实查明难度很大,程序性问题多。尤其是一些涉及老人子女离婚、死亡或者子女众多、继承关系复杂的案件,由于房产价值高,同时原有的维系亲情的纽带缺失,这类案件的处理颇为棘手。
打官司对老年群体来说并非易事。一些老年人和子女亲属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而案件审理周期往往也较长,有时一个案件涉及多份协议,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笔迹鉴定、房屋价值鉴定等。
提醒
老人处理财产应三思,录音录像留证据
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存义建议老年群体,应当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贵重财产。“决策时,也要多和子女进行协商,全面地考虑自身的身体状态、退休后的收入情况、子女的工作、婚姻状态等。”
赠予协议中应该约定哪些内容?法官认为,可以考虑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或是保留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等,以防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维权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