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一位老人去世了然后他又没有遗嘱另一位老人,可不可以把房产直接过户给自己的子女?
在我们这个地方是不可以的,以前的房产证在我们这边认定是都是夫妻共有财产,而老人去世,以后剩下的一位老人只拥有一半的产权,如果你这样直接到房管局过户,那么房管局是不会收件的,我们这边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步要到公证处去做遗产的公证,在全家人到齐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做询问笔录,然后把已经过世老人一半的房产,继承给剩下的老人,使她拥有完全的产权,这样当剩下的老人拥有完全产权,这样老人才可以到房管局把自己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这才是正确的操作方法。
老人家能否卖给子女,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的,1办理手续问题,2子女遗产分配问题,3继承问题。
1办理手续问题
老人家一个人能否去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俗称房管局,下面使用房管局这个俗称来代替)将房子过户给其他子女?
如果房产是商品房,房产证只有健在一个老人家的名字,这是可行的!老人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即可将房子卖给其中的某一个子女的(当然部分城市有限购,子女需要有买房资格,这个就展开讨论了)。
如果房产证有两个老人的名字,或者房产证只有已经去世那个老人的名字,或者房产是房改房等特殊房产,健在的老人无法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这个对于老人家来说,还是有可能发生的。
如果房子有抵押,有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情况,自然也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这个不展开讲了。
房管局在审核交易条件的时候,不会审核业主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是否婚后购买,是否得到配偶的允许,只需要房产证有名字的人出面卖房即可。房改房虽然只有一个人,但是当年分配房产的时候通常是分给夫妻的,故而房改房出售需要提交房改房缴款明细表,审核配偶情况,如果配偶去世了,依然需要办理继承方可出售。
2子女遗产分配问题
老人去世了,老人的遗产按理需要办理继承手续。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如果有抚养协议,按照抚养协议分配遗产,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都没有,则按照继承法法定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去世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健在),配偶(也就是另外那个尚健在的老人),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正常情况下遗留的房产去世老人有一半份额,这个一半份额由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如果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故而其他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另一个老人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是侵犯了其他子女的财产权,过户是无效的。
除非房产是在世老人的单独房产,另一个老人有完全的支配权,否则其他子女可以提出起诉,交易就无效了。
如果房子只有一套,分割房产给多个子女也不方便,也可以其他子女获得现金或者其他补偿,那么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也是可以的,这样子其他子女就不会有意见了。
当然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已经出嫁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是按照继承法,无论是否出嫁,女儿都是有继承权的。
如果老人分配家产不公,轻则子女有意见,容易闹矛盾,重则对于抚养老人也有影响,甚至有的子女老死不相往来。
3继承问题
上面分析了,一方面其他子女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另外如果房产证有去世老人名字,或者房产本身是房改房则是需要办理继承。这种情况下,另一个老人不能将房产出售给其中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