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信托业年度观察:资管新规全面落地前的重塑稳进与探索

2021年已悄然结束,自疫情以来,我们好像经历了一个又一个“不平凡”的年份,习惯了疫情常态化下的生活,也看到了各行业的适应与衍变。而对信托业来说,2021年又与以往又有不同,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各方面的调控和制约,到2021年末,调控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随之结束。

这一年,跌跌撞撞,我们挺过来了,但好像又少了些什么。我们开始去掉非标而转向标品,开始更多的主动管理和净值化管理;我们努力压降,去融资类产品、去通道;我们更重视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关联交易更清晰、内控制度更完善了。这一切,或许都和成长一样,接受着约束和督促,去努力实现蜕变,其中夹杂着一些“新尝试”甚至是“抄近路”,但最终还是被引回正途。

当行业的高利润、高增速时期结束,规范与重塑带来的阵痛在所难免。相比过去的十余年,信托业的成长和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赛道。尽管有波动,但走过波谷,谁知道那不是又一个波峰的到来呢?

一、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概述

依托信托业协会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3季度末,整个信托行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在近几年持续小幅下滑的基础上开始趋于稳定,信托资产的结构在不断实现优化调整,集合资金信托规模稳定,单一资金信托规模逐步下降。上述表现,也符合监管部门不断释放出的压降的信号和要求。

按照信托功能占比来看,融资类资产和事务管理类资产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而投资类资产占比显著上升。从投向区分,房地产仍处于高位,但占比持续下降,而证券投资类也因为监管政策的调整,非标投资限制等要求,开始被各家机构所重视,占比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

二、2021年信托业涉诉情况

(一)2021年信托业整体涉诉情况

根据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全部已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归纳,2021年度信托行业涉诉案件共计4691件[2],整体案件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

根据涉案案由区分,其中涉及民事案由2502件,执行案由1918件,行政案由58件,刑事案由1件,国家赔偿案由1件。案件整体比例以民事和执行为准,与以往基本情况类似。

在民事案由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722件,其中细分案由中,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共计692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377件,包括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62件、信托纠纷119件、保险纠纷149件。

从法院层级角度看,考虑到最高院对于级别管辖金额的调整,使得所有案件中以基层法院(2457件)和中级法院(1912件)为主,高级法院(255件)和最高院(66件)审理数量明显较少。

(二)2021年信托行业涉诉典型案例

1.被炒热和过度解读的家族信托案件——(2020)鄂01执异661号案件中涉及对已设立家族信托所涉信托财产的保全

而本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披露的执行异议案件,也是少有的法院对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因而也被众多业内外人士以“家族信托第一案”等具有噱头的名称予以冠名。但现有裁定书中法院也明确释明:对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受益权的冻结,系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并未对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作出其他限制,只是限制将财产返还委托人,因此,实质上亦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仅仅是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行为,不应且并未因此打破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2.单一通道业务的性质被颠覆?——(2020)京民终36号案中对单一通道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性质界定

三、2021年信托业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度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罚单可谓重拳频出,年度总计罚款金额超过7000万元,单年度处罚金额较往年有显著提高,同时单个罚单金额较高,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共计10单,最高单笔罚款金额为3490万元。

从处罚所涉违规情况看,基本涵盖信托公司的内部经营运转和信托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各种情形。在信托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中,处罚事项涉及高管未经核准提前履职、违规设立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管理存在问题等;在信托业务中,处罚事项基本可涵盖信托业务展业全流程,从项目的交易结构涉及、尽职调查、过程管理、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等层面均有所涉及,处罚内容一定程度也反映监管部门对行业发展规范的侧重点,在发展过程中的内部制度建设和全流程的合规展业将作为后续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的重点。

四、2021年信托行业涉及重点监管规定梳理

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2021年间监管部门仍保持较高的频率出台各项监管规定,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虽然始终没有等到资管新规后原本应作为配套规定落地的资金信托新规,但依旧面临着监管部门从经营治理到合规展业全方位的考核要求,行业的整顿规范工作仍在继续,规范前行依旧任重而道远。

对于行业重点监管规定,我们以直接规范信托行业和信托行业可参照适用两个维度予以简要区分,主要如下:

(一)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监管规定

1.《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2021年7月2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监管局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监督整治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通知的出台也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一部分,着重针对信托公司通过设置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业务以及涉及的不当关联交易等问题。在通知所给予的过渡期内,妥善完成监管整治要求,确保业务合规转型,也考验着各信托公司管理的智慧。

(二)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监管规定

1.《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号)

2021年2月8日,针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及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监管部门明确声誉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相应内部管理机制并应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工作。行业内声誉风险的管控,也是监管部门对于行业未来发展的正向引导,避免业内过往的混乱发展,推动行业基础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方式。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进一步规范化要求,在前期《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在业务开展中的风控主体责任,严格杜绝重要风控环节的外包。同时,对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合作放贷的比例,业务开展区域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信托公司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样应参照执行,由其对于信托公司消费金融类业务的合规展业起到重要影响和规范。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

2021年3月26日,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监管部门再一次发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查,对贷款用途穿透式实质审查,确保贷款资金与经营匹配,同时对于贷款期限、担保措施、贷后管理等提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房地产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金融机构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情形层出不穷,亦是种类繁多,相应随着地产调控和经济影响,本年度房地产行业风险频出,也与前期金融机构未能审慎履责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未来各领域、各途径的合规放贷,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应重点审视的问题。

4.《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5.《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5号)

2021年5月20日,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指令相应评价办法,明确了董事、监事的履职原则、方式及评价方法。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业内部分机构所存在的董监高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办法明确对于银保监会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

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7.《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

2021年6月9日,为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保监会经前期多次调研实践后下发针对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实施办法,也对各机构内部开展恢复和处置计划进行要求。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8.《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

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

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为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下发的对其监管评级的通知,同时针对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执行。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设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和规范,也督促行业主体按照规定要求更妥善合规展业。

10.《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

2021年9月30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影响机构正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等行为,银保监会出台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的管理规定。通知明确了大股东的界定方式并对其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从管理者层面出发尽可能避免银行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不当经营的工具,以达到规范机构合规经营,保护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2021年度信托行业大事记

1.行业内股权及经营治理监管的日趋严格和规范

2021年同样也是行业整顿频繁的一年,如前述年度重点监管规定所体现内容,年内监管部门先后针对行业内机构的声誉风险管控、公司经营治理及董事监事履职、恢复处置计划、监管评级及规范大股东行为等出具相应监管规定。除此之外,银保监会亦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问题频发的关联交易进行具体约束。

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银保监会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监管动态中也表示“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加强处置处罚和公开披露,持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

6月30日,信托业协会发布《中国信托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倡议书》,对各协会会员单位发出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的建设倡议。

2.非标的持续压降与震荡的房地产和政信业务

3.信托公司涉及子公司及异地部门整顿

七月下旬,银保监会下发清理整顿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境内非金融子公司开展严肃整顿工作,并要求限期完成整顿工作。

十一假期结束伊始,从多家媒体处陆续传来有信托公司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虽然通知并非属于公开文件,在其内容已在行业内广泛流传。

4.打破刚性兑付真的来了?

2022来了,从新年钟声敲响的那刻起。从每个人的角度,大多感激过去的经历和成长,同时也对新一年有所希冀。从观察者的角度看,我们担心行业这一年过的并不好,甚至也担心行业是否能挺的过去。但无论如何,以疫情时代带给我们的普遍认知来看,对于现实所发生的,你控制不了就要去接受,想办法去和解,并主动调整自己去适应。总书记在新年致辞中提到“只有用于自我革命才能赢得历史主动”,信托行业莫不如是。“自我革命”意味着与过去舒适的不同,但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作出这样的改变,哪怕过程艰难、阵痛,才可能再次通往发展之路。

新的一年,阳光普照。我们依然相信,行业又一轮好时光,正在路上。

附:2021年度信托业行政处罚情况汇总

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处罚决定

2020.01.06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3号

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21.01.07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50号

信贷资产转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21.01.08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

尽职管理不到位,向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项目提供融资

责令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银保监罚决字〔2020〕76号

一、违规设立子公司;二、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

罚款150万元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68号

一、信托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二、资金池垫付风险项目未按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对信托公司合计予以罚款70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1.02.03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一、贷前贷后审查不严导致大额信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账户并最终导致贷款资金用途与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不一致;

责任人对上述行为一负有责任。

对信托公司予以罚款75万元,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2021.03.12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二、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三、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四、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五、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六、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七、违规开展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八、违规开展通道类融资业务;九、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十、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十一、穿透后单个信托计划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十二、违规推介TOT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十三、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合计罚款人民币3490万元

2021.03.25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未按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021.03.29

粤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一、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违反监管要求、违规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违规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田明、饶森元负管理责任;二、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

对信托公司罚款115万元;对责任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04.23

甘银保监行处〔2021〕11号

一、对信托公司给予50万元罚款;二、对信托公司风险总监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021.04.25

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1.未有效落实尽职管理职责;

2.未严格落实核保内控要求;

3.将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给自然人;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对信托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1.05.13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责任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2008年-2016年,该公司未能通过有效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上述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2021.07.09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信托业务投前调查、投中审查、投后检查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完善。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021.07.12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66号

1.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对委托推介机构监督管理严重不审慎。2.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未及时掌握某信托存续项目的风险变化状况。3.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对某信托计划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万元。

2021.07.16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违规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制度不健全。

2021.07.28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09号

1.2017年7月,该公司违规承诺信托本金和收益;2.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开展部分关联交易未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3.2018年和2019年,该公司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4.2020年1月至6月,该公司部分信托计划风险管控和后续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5.2020年3月,该公司某房地产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6.2018年7月,该公司发行分级信托计划,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违规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7.2019年7月,该公司存在以贷收费;8.2019年8月,该公司违规引入非金融机构推介某信托计划;9.2015年3月以来,该公司未妥善保存管理某信托计划档案资料。

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共计566万元。

2021.08.06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1号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2021.08.19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

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有效识别风险,形成重大案件风险;

银信合作业务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其他机构,尽职管理不到位。

合计罚款130万元

2021.08.24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

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责令信托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09.30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2011年,未经批准违规设立两家非金融子公司

责令信托公司改正,并给予4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11.19

粤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责任人负管理责任;责任人负经办责任

对信托公司罚款200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12.31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

1.监管批复增资前违规以负债形式接受“增资款”并使用;2.未能识别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认购劣后级受益权;3.合格投资者人数突破“资管新规”要求;4.员工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计划,部分被汇集人员认购金额少于30万元;5.以应收账款收购附差额补足承诺形式,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6.项目资本金审核不到位,为资本金不足的项目提供融资;7.贷款用途审查不到位,信托资金用于置换前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款;8.房地产信托计划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9.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房市;10.个人贷款合同及费率管理不到位;11.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

责令信托改正,并给予合计10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2]以“信托”作为当事人关键词查询,检索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网站查询结果基础上整体筛查后的结果,考虑到网站数据公布及筛查存在一定的滞后和误差的可能,该等数据仅供探讨分析,不作为任何报告或意见的结论依据,本文中所涉裁判文书数据同等适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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