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农发〔2021〕5号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标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暂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一)农户申请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在审查过程中,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按照《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根据乡镇各机构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附件5),鼓励地方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农户应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四、工作要求
(四)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宅基地工作纳入考核,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确保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