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4.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外挂户;
2.不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可能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③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批。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政府各站所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②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耕地的,经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7.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农村其他情形建房备案和批后监管
(一)其他情形建房备案
(二)农村建房批后监管
1.所有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地类和村庄规划前提条件,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水田、旱地、林地、草地等)和在生态保护区域内建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户建房资格,按违章建筑依法处理。
2.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必须原址建设,不允许异地改建,改建范围不得超出原房屋面积。申请建设附属房的农户,原则上选址在主房周边剩余的宅基地范围内,附属房面积不得超过15㎡,建筑层数1层,且必须采用砖混结构,不得搭建铁皮棚、简易棚。如未按要求建设,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户申请资格,按违章建筑依法处理。
3.根据《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每户建设面积不得超过350㎡,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m。
4.严厉打击利用农村建房名义实施搭建厂棚或改建厂房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6.申请建房的农户为建筑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建房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驻村干部、综合执法大队、村委将加强建房安全巡查,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一经发现,立即责停整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户建房资格。
7.自2023年8月1日起,所有农村建房(含附属房)统一实行挂牌管理,审批通过后由镇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发放建房公示牌。未取得建房公示牌的建房行为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