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包头市东河区回民办事处法律服务所主任赵瑞,急匆匆地来到了包头市妇联维权部。赵瑞是自治区妇联命名的妇女维权贡献奖的获得者,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都是经他一手处理和解决的。他到市妇联讲述了如下的案情:
李某与儿子栩栩拿到这份判决书后,非常气愤,叫了许多人要强行抢回底店。赵瑞得知后立即进行了劝阻,并建议她们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在他的劝说下,她们决定上诉,并委托赵瑞为李某的代理人。
听完了赵瑞主任的叙述后,开始研究这起案件。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一般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这样判的。但是受赠人栩栩是未成年人,当时他只有16岁,按照有关规定,他没有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年龄,只有当他年满18周岁时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审法院依据该条款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显然是不对的。依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29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为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结果: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因为此案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市妇联决定由法律顾问与中院负责人进行协调,建议他们在审理此案时依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29条规定,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2008年1月份二审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改判,判决吴某与李某某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房产过户需谨慎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真地进行了案前调查,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29条的规定,给予了公正的判决。吴某在第二次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将底店产权赠与儿子所有,那么该底店就应该成为吴某赠与栩栩的赠与物,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为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底店应当属于栩栩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