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居住权的内容通常包含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权限与条件、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通常情况下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适用
居住权作为保证作为人类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的保障,是一项结合了法理与情理的综合权利,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居住权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与继承。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与登记设立时一样,居住权消灭后也应该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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