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住房过户子女,再转让要20%全额纳税且不得核定征收?
网上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说法(前两天有个同学就这样问我):大致就是说,父母把住房过户给子女,这个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没有异议。然后有人说,这个环节不要免税啊,要不子女再转让时就要按照20%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还不能核定征收呢。
许多人对这个问题有误解(也许是让一些博眼球的人忽悠的),我来给大家讲讲吧:
一、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这是从来都有的政策;“满五唯一”(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从来都有的政策;不符合“满五唯一”,执行1%(也许还有别的,但差不多,绝不是20%)核定征收率(当然前提是无法提供购房时的依据),这也是从来都有的政策。接受捐赠,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从来都有的政策;但同时,直接亲属赠与、继承免税,也是从来都有的政策。
二、许多人在“卖弄”这个文件,或者说用这个文件来博眼球:
“国税发〔2006〕144号”: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咱们先说第二段:有人说,上面说了“不得核定征收了”;然而,请看清楚,是什么“不得核定征收了”?文件说得很清楚,是“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接受捐赠这个环节(而不是受赠后转让这个环节)——比如说,父亲把房子给路人,不好意思,路人按20%交“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但是,父母给子女,(这个环节)本身就是免税的。
咱们再说第一段:当然,这一段可以不用说,因为早就废止了。但即使没有废止,也不要紧,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计税,从来都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差额算不出来(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核定征收(1%或者其他多少),这也是从来都有的。
三、现在,我想我可以直接回答题目中所述之问题了;这需要区分三种情形而论:
(一)符合“满五唯一”(从父母购房时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符合“满五唯一”,但是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不符合“满五唯一”,但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此时则需要按照20%税率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