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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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拿到房子?得这么干!但是首先你得办那个啥,就是证明叔叔已经去世。接着得把房产证、亲戚关系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这些东西都备齐了。然后去做个评估和公证,公证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有这个权利继承这栋房子。最后带着所有的证据和资料跑到房管局去,把房子过户给你就搞定。
其实子女想继承父母的房子的话,步骤还挺简单的,下面就给大家说说都得干些啥!第一步当然就是要先去办一下你爸爸或者妈妈已经去世的证明了,如果他们还活着那肯定不行!接下来咱们就要把房产证、户口本还有亲戚之间的关系证明等等这些文件给准备好了。然后我们就可以开始做房屋估价和公证这两件事了,这个公证主要就是为了确定一下谁有资格来继承这个房子。最后带上所有的文件和资料,直接去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就行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单常厕端丿得搽全敞户(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遗产继承的案件很多,又是就会涉及到继承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代位继承权有关知识,那么代位继承权和赡养义务,代位继承权分多少房产,代位继承权权利有哪些呢,更多内容尽在律图百科栏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