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为了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7年6月20日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障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有责任督促、支持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四)担任中房学或者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提交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八)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等工作;
(十二)中房学或者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八)、(九)、(十)种方式计入全国学时。其余方式中,由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学时;由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认可的,计入地方学时。上述方式均可计入自选学时。全国学时、地方学时和自选学时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二)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20学时计算:
5.提交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5名建议人);
6.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等工作;
第九条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学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行业责任;
(三)国内外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分析,新技术的应用;
(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所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和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教师授课,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中房学申请自选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具有一定规模且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学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等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网址:www.agents.org.cn)公布和查询。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
第十五条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及时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中房学执业会员免费参加由中房学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中房学对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和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房学可视情况予以撤换,或者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根据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