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去世留下房产难继承?别慌!无锡试点改革来了

无锡市民徐先生遇到件麻烦事,他父亲86岁时过世了,父亲住的一套老公房还是爷爷遗留下的。现在他想继承这套房子,未来可能要买卖变现,按法规他得提供爷爷的死亡证明,父亲和爷爷的亲属关系证明,这让他一筹莫展。

类似的情况在无锡还不少呢,好在,无锡启动了国家试点改革,这些难题将迎刃而解。

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为解决部分办事群众在办理继承登记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取证难问题,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衡阳市、浙江省丽水市四地开展试点,探索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代替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无锡是江苏唯一一个试点的地级市。

事实上

在启动试点改革前

无锡在实际业务办理中

也确实遇到了很多头疼的问题

据了解,自2016年7月5日取消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以来,无锡市区的继承登记年均接件量约3500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位居前列,其中隐含了大量的登记风险,给登记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取证难”等,往往会成为市民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难点”“堵点”。有的涉及到建造年代久远的房屋,资料遗失或者不齐,且经过多次抵债几易其主,难以查找户籍档案,也给继承登记带来困难。

入选国家试点城市后,无锡市根据自然资源部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市民遇到的难点,制订了

《无锡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7种可适用情形和6种不可适用情形。

7种可适用情形

1

即本文开头所列举的徐先生家的情况,“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

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案例:被继承人——薛某芳

薛某芳84周岁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也先于其去世,只有一个哥哥薛某伟是继承人。现薛某伟来申请继承薛某芳名下的不动产,薛某伟提供的薛某芳所有户籍关系证明以及薛某芳的工作、人事档案中均未反映出薛某芳生前有过婚姻、生育记录。鉴于这种情况,可由薛某伟承诺薛某芳未婚未生育的事实。

3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案例:被继承人——张某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施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准予发放独生子女证,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仅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是无法取得独生子女证的。

4

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案例:被继承人——刘先生

刘先生于2010年死亡,现刘先生的父亲(刘老伯)、母亲(王阿姨)、妻子(成女士)、儿子(小刘)来申请继承刘先生名下的不动产,提供的两张户籍证明中,一张载明“户主:刘老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妻:王阿姨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孙子:小刘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另一张载明“户主:刘老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子:刘先生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女:刘女士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孙子:小刘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材料中没有显示刘先生与儿子小刘的父子关系,且小刘的出生证明已遗失,小刘与爷爷奶奶的户口在一起,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承诺刘先生与小刘的父子关系。

5

案例:被继承人——张老伯

6

案例:被继承人——A、B

7

案例:被继承人——李四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颁发的土地及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中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例如“李四等5人”,因年代过于久远,并无档案材料可调取,因此存根中记载的“等5人”的具体名单以及与李四的关系无从得知,可由申请人承诺。

6种不可适用情形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农房除外);

6.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据了解

无锡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试点工作从今年9月底开始于今年11月底结束

试点期间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时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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