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川财规〔2019〕1号)
二、支持科技进步创新(企业)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98号)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89号)
三、支持就业创业(企业)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川财税〔2011〕48号)
四、支持就业创业(个人)
五、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企业)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三)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97号)
(四)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个人)
(一)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七、支持三农(企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2号)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财税〔2018〕135号)
1.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八、支持教文卫体发展(企业)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五)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六)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2000〕42号)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八)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九、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120号)
十一、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