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解读,济南市房改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解读,2023年济南房改房最新政策解读及房改房过户流程有哪些,本文主要介绍了济南房改房最新政策和过户流程的解读。针对之前拥有多套房改房的人,需要“交旧换新”,过户流程包括房产继承公证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所需

法律分析

济南的房改房最新政策以及过户流程的解读如下。希望这些信息能够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些帮助。

济南房改房最新政策解读: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济南房改房新政策,房改房遗产继承过户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济南房改房新政策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一小部分干部职工“想不通”,甚至有抵触畏难情绪,但有了政策就要执行,作了承诺就要兑现,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不理解就在事关政策法规和公平公正的改革举措上“卡壳”。

我省省直机关住房改革制度要求,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由于之前,一些单位动用了公共资源建房,不少干部拥有两套或多套政策住房,针对这样的情况,必须“交旧换新”。

房改房过户流程:

根据规定,凡属于“交旧换新”项目,如因旧房已拆迁或者出售无法腾退的,应当上缴拆迁补偿或者转让所得与腾退旧房价款的差额。旧房拆迁后选择安置新房的,应当将安置的新房腾退给原旧房所属单位或省机关事务局,并进行相应抵扣清算。个人腾退的旧房交原房产单位或者省机关事务局按新的房改政策安排处理,旧房出售的收入除用于新房建设项目之外的结余部分,上交省直房改基金。

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这些改革措施,一小部分干部职工“想不通”,甚至有抵触畏难情绪,但有了政策就要执行,作了承诺就要兑现,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不理解就在事关政策法规和公平公正的改革举措上“卡壳”。

“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中央巡视组的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工作的一项硬任务,也是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一个较大举措。”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说。

济南房改房遗产继承过户解读

办理流程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所需费用

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注事事项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拓展延伸

1.济南房改房过户属于房屋征收范畴,应当遵循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法规。

2.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需要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新的房屋权属证书,然后再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5.如果济南房改房过户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办理夫妻析产手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再进行继承。

结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条\t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t第一条\t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1、成套住宅售房价格和结算

(1)同一幢住宅中剩余房屋出售时,同期数的房屋售房价格按照该幢楼房中已确定的政策评估价格出售。

(2)成套住宅应委托市房产测绘研究院进行房屋测绘后,再申请进行房改出售。

2、非成套公房的售房价格和结算

符合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时,按以下政策执行:

(1)售房成本价。参照本市1996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测定。售房单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2)住房计价面积按照测绘图纸计算,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厨房、共用卫生间的面积属公用面积,按照每户套内面积分摊,但不计收房价款。

一、房改房买卖程序是什么?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校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近期将对教职工在省直房改过程中形成的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问题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开展职工申报、学校审核、公示、上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含离退休);

3、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且每套均为1998年1月1日前竣工。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报。

二、基本原则

1、1998年以后竣工建成的房改房,以及省清房办批准按房改政策处理的新建房改房,仍按省直房改换购住房政策执行,以旧换新,不准形成两套住房。

2、我校职工由于个人不执行学校分房政策等原因形成的两套房,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售房手续。

3、对鲁政办字[2013]80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由学校房改办请示省直房改主管部门,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解释和答复为准。

三、工作程序

1、职工个人申报

(1)需填写的表格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下载并填写《省直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5份、《拟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人员公示表》(附件3)一式5份,并按要求加盖配偶单位公章。纸质表格递交本单位。

(2)需提交的材料

①两套住房中若校外住房已参加房改,参加山东省房改的需提供《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复印件3份;参加济南市房改的需提供《济南市居民购房申请表》复印件3份。已办理房产证的同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校外房未参改的,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和竣工报告。

②两套房形成原因的情况说明书一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个人需提交的所有纸质材料请交到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学校人事部审核、盖章后,于2014年1月20日前报学校房改办公室(中心校区文史楼330房间);同时报送《单位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3、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4、公示无异议,学校将材料汇总,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在单位每一位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并组织填写申报。

(883)69228。

(三)校内外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改房的教职工,如此次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买机会。

(四)2002年已经省清房办批准购买的超面积两套房,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内。

备注:各单位如需要《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请至房改办公室文史楼330室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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