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22-07-2817:11
“最好的投资就是对孩子的投资”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绝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
为了让孙子上学,
老人将“学区房”过户给儿子,
谁料儿媳也加上了名字,
这下该怎么办?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2年前,老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改房,该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
虽然老李与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阳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为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
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老婆小吴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称他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因为小吴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认为房子加上阳阳母亲小吴的名字,能让阳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小吴却对老李和小李的说辞予以反驳,称小李是老李的独生子,老李将房子赠与小李合情合理,而且当时她与小李夫妻感情好,所以小李自愿将房子部分份额赠与给她,对此老李也知情。但后来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同时,小吴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她和小李不需要获得房产的产权也可为阳阳报名入学,且阳阳也不是非入读该“名校”不可。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小吴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小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交易无小事,房产一旦更名过户,房屋所有权随即转移,难以轻易回转。因此,老人在向儿女过户房产时,若非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2、设置抵押权。为防止房子被“悄无声息”地二次处分,老人可在房产上设置抵押权,以购房款为债权标的,抵押权人为老人,抵押人为儿子、儿媳/女儿、女婿,这样便可使老人的权益有更充分的保障。
祖辈们为了孙辈的入学问题,将“学区房”过户至子女名下,体现了老人对儿孙的爱。于“情”,子女应感恩父母的无私付出,尊重老人的选择,妥善安排好老人的起居生活;于“理”,若双方曾有过关于房产过户性质的约定,子女也应当谨守约定,不能随意处分甚至故意损害父母的财产权益。最好的“学区房”是父母对孩子的言传身教,千万别让孩子赢在了入学起跑线,而输在了道德起跑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