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本市登记的公交车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销售、报废公交转让或注销登记信息(可申请更新指标的有效数据信息)或有效期内未使用公交指标。
拟转让车辆登记要求: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于正常登记状态,即车辆在检查有效期内,无盗窃、抢劫、抵押。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第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检查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证明:
(1)现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转让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驾驶证;
(5)属于海关监督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督车辆终止监督证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书;
(6)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