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长远。当子女步入婚姻殿堂,夫妻关系和睦时,做父母的总愿意给予无条件的经济支持和祝福。然而,一旦小夫妻出现婚变,而父母又没有提前妥当规划,就会导致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在我国大多数婚姻家事纠纷中,因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量存在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争议焦点的纠纷。可见,科学规划家族财富,让财产“无纠纷、无风险”地传承到子女手中,不仅是为了保护子女个人权益,更是为了保证家族财富不外流。
鉴于此,明月律师团队通过“Alpha”数据库对婚姻家事纠纷中关于父母赠与已婚子女财产的归属认定问题进行检索、整理和分析,并专文如下:
一、何为单方赠与?
单方赠与指的是父母将财产赠与给已婚子女,且希望该财产成为子女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默认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若无明确约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单方赠与的实务案例解析
1、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系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1: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0111民初9339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年01月17日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主张诉争房屋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被告张某的母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由张某之母钱淑银全款购买,且登记于张某名下,应认定为钱淑银购房的出资系对张某的单独赠与。故诉争房屋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吴某要求分割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宿州市权成、周燕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皖1302民初1651号
案由:共有纠纷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年03月09日
基本案情:原告权某主张与被告婚后同住的自建房由原告出资,被告提供宅基地共同建造,属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因自建房被拆迁安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的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案涉自建房系原、被告婚前建成,原告诉称给付被告的9万元款项系对建造自建房的出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人“周燕”系周燕母亲陈太芹手写,应视为该拆迁安置房屋系周燕父母对周燕个人的赠与,属于被告周燕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权成的诉讼请求。
【案例3:于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402民初6370号
审理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年02月25日
基本案情:原告于某请求法院分割一套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的房产,于某主张依法分割该房产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被告周某主张案涉房屋不是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周某父母出资的,实际权利人是周某父母。
法院认为:周某父母对案涉房产在于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房款的60%,于某、周某离婚后支付的房款系周某与其父母共同支付。于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并产权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下,因此周某父母对购买房产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周某个人的赠与。
裁判结果: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归被告周某所有,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某房屋分割款140000元、评估费3396元,共计143396元;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2、父母为已婚子女部分出资购买动产或不动产的,若无明确约定只赠与一方,则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案例1:唐某、孙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辽03民终436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年04月24日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孙某的婚姻关系,并主张登记在孙某名下的轿车是由唐某母亲出资10万元,并每个月偿还贷款2000元给唐某,再转给为孙某还款,因此属于唐母对唐某的个人赠与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付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2845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年01月20日
基本案情: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原告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30万元,被告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90万元购置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原告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父母无明确约定或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原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无论是以装修、还贷亦或以生活补助等名义转账的钱款均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裁判结果: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房屋归被告魏某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折价款188万元,被告付清折价款后,原告有协助被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
三、父母如何向已婚子女赠与财产?
写明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础身份信息;
写明赠与款项的金额数目与支付方式;
明确该赠与款项仅赠与子女方一人,属于其个人专有财产,与其配偶和子女无关,不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赠与协议不附加任何条件,接受财产一方不用履行任何义务,赠与人不得以以任何理由撤销赠与,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方式限制一方的撤销权存有一定争议,父母子女之间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添加本条款,应当基于自愿协商确定);
明确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最后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签字并写明日期。
四、律师建议
1、为规避子女婚姻中的财产风险,建议父母尽量在子女结婚前完成单方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