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母亲去世前未办理房产证,多位子女继承分割纠纷原告王涛赵秀兰购房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王晨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估价17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王晨杰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赵秀兰系原被告母亲,于2016年9月11日突然因病去世。原被告父亲王涛于1995年1月2日去世,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赵秀兰生前未留有遗嘱,除原被告外无其它继承人。被继承人赵秀兰生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并明确表示将此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名下,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被告辩称

王晨辉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该房屋实际是自己借名购买。房款是自己全额支付,自己有能力支付房款,老人原有拆迁款165万元不够支付该房款。原告提供录音录像中也反映出房屋实际是被告购买的。老人原有拆迁款165万元是赠与自己的,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010年老人已将上述钱款转入自己账户,赠与已经完成。

(三)法院查明

王涛与赵秀兰系夫妻,二人生有二子,长子王晨辉、次子王晨杰。王涛于1995年1月2日去世,赵秀兰于2016年9月11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赵秀兰原居住在其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赵秀兰获得拆迁补偿款505万元。赵秀兰将505万拆迁补偿款中的165万元给了王晨杰,将其中的175万元给了王晨辉,赵秀兰自己留下165万元。2010年10月27日,赵秀兰留下的165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入王晨辉账户中,当日王晨辉将自己另一账户中的205118.9元也转入该账户中,并于当日将1855000元转入其另一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王晨辉主张赵秀兰将赵秀兰留下的165万元拆迁补偿款赠与了自己,但未提交赵秀兰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王晨辉的证据,王晨杰对王晨辉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2014年3月26日,赵秀兰作为申请购房人填写了家庭购房申请表(H类),其中家庭人口数为1人。当日,赵秀兰在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承诺书上签字。2015年1月22日,赵秀兰与北京Y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秀兰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764599元。

经查,一号房屋属于自住型商品住房。对于该房购房款支付情况,王晨辉提交其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王晨辉于2015年1月2日从其账户转给北京Y公司购房款100000元,2015年1月22日王晨辉再次从该账户转给北京Y公司购房款1664599元。王晨辉另支付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7074元。庭审中,王晨辉主张该房屋是其借用赵秀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购买的,但未提交借名购房协议等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的证据,王晨杰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王晨杰提交一份手写“申请”,内容为:“本人赵秀兰于2015年1月22日全款购买海淀一号房屋。现因本人赵秀兰已83岁需要儿子照顾养老。但由于长子王晨辉不养老放弃赡养权,由次子王晨杰赡养母亲赵秀兰,但由于次子王晨杰也是无房户,正在申请住房中。又因为养老涉及到遗产纠纷问题。所以特此申请将母亲赵秀兰现购一号住房更改于此次王晨杰名下。特此申请。”该申请末尾“申请人”处有“赵秀兰”签字字样。经询问王晨杰,其称该“申请”的内容是其妻子手写的,末尾是赵秀兰本人签字,该份“申请”是想向给房屋开发商提交,但之后未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王晨辉对该“申请”不予认可。另查,该房屋现已由北京Y公司交付给王晨辉、王晨杰二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四)裁判结果

赵秀兰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王晨辉、王晨杰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该房屋50%的权利份额。

二、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继承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本案中,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王晨辉主张拆迁补偿款是赵秀兰的赠与以及房屋是借名购买,但他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主张。相反,王晨杰虽然提交了一份有赵秀兰签字的“申请”,但由于该申请内容是王晨杰妻子书写,且不能充分证明赵秀兰去世后将房屋留给王晨杰一人继承,也未被法院采纳。

(二)借名买房与赠与的认定难点

本案中,王晨辉提出的借名买房和赠与主张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借名买房需要有明确的借名协议,而赠与则需要赠与人明确的赠与表示。在缺乏这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买房或赠与关系的存在。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政策限制与法律适用

(四)公平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虽然王晨辉支付了房屋的购房款,但由于他无法证明拆迁补偿款是赠与以及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法院认定购房款应属赵秀兰所有,最终判决房屋由王晨辉和王晨杰共同继承,各占50%的份额。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平等地保护各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要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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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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