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1、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提取?答:职工在符合(1)离退休、(2)死亡、(3)出境定居、(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内这五种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提取额为职工个人账户内本息余额。
2、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答:按《条例》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3、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答: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4、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定范围有哪些规定答:(1)购买。
是指职工买下的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
住房可以是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住房、和二手房等。
(2)建造。
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
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
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部分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需在产权交易过户后,自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7、问:职工因住房消费原因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额有何限制?答: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结息金额(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不超过当时购房、建造、翻建、大修需支付房款或修建费用。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结息金额(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职工与配偶提取之和不超过一年的还贷总额。
9、问:我现在需购买一套商品房,请问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答:职工需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持本人身份证、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地产开发商收款账号,单位出具的《购建房提取申请表》(表10)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10、我单位集资建房,需首付80%,请问如何使用公积金?答: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单位集资建房专户账号,单位出具的《购建房提取申请表》(表10)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11、我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看好了一套二手房,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原房主房款吗?答:购买二手房,职工需先用自有资金支付房款,待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30日以内持本人身份证、房屋契税完税发票、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费、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购建房提取申请表》及个人储蓄账户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12、问:我租住了一套公房,现需进行大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
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3、问: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房屋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14、我按揭了一套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吗?答: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因购买住房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还贷记录的还贷帐户、单位出具的《购建房提取申请表》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15、我住房按揭已偿还了两年,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现在可以提取多少金额?答: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因购房偿还贷款本息,应在还贷履行期间每年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一年的还贷本息总额。
16、问:我离开了原单位,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可以提取吗?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职工符合支付房款、偿还购房贷款、退休等规定条件时,可凭相应资料和《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5联)、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17、问:成都市户口职工到成都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答:职工户口迁出成都市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如果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19、我购买了一间商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20、问:职工死亡,其住房公积金能否继承?答:职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成都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时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人及配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归还完毕;2.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5.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1、单笔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5万元,且不能超过贷款拟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的额度不能完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期限和还款方式应当与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
3、组合贷款的其余要求与纯公积金贷款一致。
贷款的偿还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含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笔贷款(含组合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的,执行1年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年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年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年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和保证第二十一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房屋保险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步程序:单位按照中心审批准予提取金额填制转账支票→职工持转账支票与中心鉴章的《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10)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提示:1、购买商品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计入房款。
2、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3、每年6月30日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释为准。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提示:1、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提示:1、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的,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职工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参照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3、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4、每年6月30日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