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老人张某将房产赠给50岁的妻子袁某,袁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然而,等到房子完成过户后,二人的关系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袁某对张某欺凌辱骂,甚至将张某拒之门外。如今,张某患膀胱癌,需要袁某的扶养和支付医疗费,但是始终无法联系上袁某,于是,将袁某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房产作为不动产,在完成过户登记后,则意味着赠与已经完成。赠与人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如果具备以下事由,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事由的情形如下三种: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报道内容来看,张某可以以上述事由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主张撤销赠与。夫妻之间是存在夫妻扶养义务的,同时,袁某也承诺了为张某养老送终。那么,袁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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