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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2013年5月,天津市市民李某承租一套公有住房。
2015年5月,李某将户口迁往其他城市,欲将公有房屋过户给其他亲属。李某直系亲属有李某之父、李某之母、李某妻子、李某女儿,与李某同户籍的姐姐。
【律师解答一、亲属能否继续承租该公有房屋?】
原承租人李某户籍迁出本市后,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都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二、如何确定继续承租人?】
亲属都想承租该房屋的,只能确定由一人申请。确定方式为:
亲属间进行协商,确定由一人申请承租公有住房。亲属间签订《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同意由被确定人申请承租公有住房,并对《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进行公证。
注:亲属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被确定人应去房管站办理过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
2、天津市的户籍簿及被确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亲属间签订并进行公证的《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