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间以买卖、赠与过户普通住宅的经济成本与法律风险分析
一、过户前放弃继承的法律风险
二、过户后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对于以买卖方式过户,涉及到其他近亲属遗产份额时,过户后,面临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笔者对北京法院进行了案例检索,除东城区人民法院外,其他法院的判定结果较为一致。
先介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一般来说,即使认定构成无权处分,侵犯了他人的继承权,东城区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东城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认定合同无效;另一种是被法院认定为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的情形(赠与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适用将在下一篇进行介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北京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较为一致,买卖过户涉及到其他近亲属的继承份额时,在遗产未进行继承分割前,明知房屋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来认定合同无效。
综上,涉及近亲属继承的买卖过户,过户后主要面临被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即使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认定合同无效,随后也要面临无权处分。是否善意取得的认定,因此,在近亲属间买卖过户前,最好先处理好涉及其他近亲属的房屋份额问题,以免过户后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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