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就是要立足于司法审判职能,准确把握新时代公平正义的新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司法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2002年11月31日,六被告的父母将坐落于肇东市五站镇1委13组28号的三间草房卖给原告王某。双方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契约,约定房屋价格为5,500元,房款于签订合同当日内交清。签订合同后,六被告的父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一直居住至今。但原告王某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六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无法办理过户。原告王某经多次与六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王某诉至本院。
案情简介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不仅用法律捍卫了公平正义,更用百倍的努力和付出,走进了老百姓的内心,取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帮助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赢得了他们真心的肯定和内心的认可,而人民群众也给予了最朴实最真心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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