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或赠与深圳房产后再出售的个税问题咚咚地产头条

各种解读都有,但是针对深圳的二手房的解读,我是越看越摇头。各路人马说了那么多,大部分居然是错的,脱离深圳二手房交易实操,不接地气。在此,我这个房产律师也来论述下这个问题。

一、财税〔2009〕7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两部委的公告只是重申了财税〔2009〕78号的有关政策,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唯一变化的是计算纳税项目,把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按照2018年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统一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二、纳税人在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或买卖房产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我的地盘我做主。不要理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关于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内涵及外延规定,我们只需要知道,依据税务总局的政策,纳税人的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或买卖房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就可以了。

根据财税〔2009〕78号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房产时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3%的契税。同时,也提示下各位,在深圳兄弟姐妹之间走房产买卖流程时,可以按照原登记价过户,这类交易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具有亲属关系证明的文件。兄弟姐妹含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拟制血亲关系。上述信息在最近几年已经收到几个当事人反馈,可以确认是真实有效的。

实际上,兄弟姐妹之间买卖房产,契税按照原登记价过户,比赠与房产的税费更低。若达到家庭唯一住房要求的,按照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兄弟姐妹之间买卖房产面积90平方以下的契税为1%,面积90平方以上的契税为1.5%,而赠与房产的契税统一为3%。

三、在深圳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的房产再出售时个税可以核定征收

媒体报道郑州和上海在涉及继承房产、赠与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后再转让时,法拍房的竞买人需要支付差额20%的税费。此类情况,深圳好像可以按照核定3%纳税。税务总局好像也规定了拍卖房按照3%核定计税,并不区分房产的来由情况。

这个疑惑困扰了我很久,直到2016年我在新浪微博@深圳税务局和@深圳中原地产,得到的答复是,在深圳继承、赠与的房产可以按照核实征收。最近这两天,媒体铺天盖地的炒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各类专家在媒体上都表述房产赠与后再出售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又重新核实了一边,证实我之前的观点没有错。

感谢@深圳木子、@山寨酱油男提供实例信息帮我核实。

关于赠与获得的房产出售时可以核定征收的核实信息:

关于继承获得的房产出售时可以核定征收的核实信息:

我的结论还是:在深圳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的房产再出售时个税可以核定征收。

以下是@A链家蔡彬18823332539提供的此类房产可以核定征收的详细资料。在此一并感谢。

四、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后再转让的房产是家庭满五唯一的继续减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一买一卖之间,认定家庭唯一的范围大不相同。税务总局的在国税发[2007]33号文件中,关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范围,只是限制在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并没有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计算在内,这个和按照财税[2016]23号计算契税时,家庭唯一所称的家庭范围不同,计算契税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THE END
1.满五唯一的二手房需要交什么税?比如,一套售价 300 万元的满五唯一二手房,若不满足条件可能需要缴纳 300 万×5% = 15 万元的增值税,而在 “满五唯一” 时就不用交。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税费政策可能会因地方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建议向当地的税务部门或房产中介机构进行详细咨询。https://nc.5i5j.com/zhishi/13132.html
2.帮你问出售继承的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在继承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不动产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乌鲁木齐广电融媒体 记者:李欣然 新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0NTgyMw==&mid=2650829511&idx=3&sn=128438f35af06c7aae58683a911811d7&chksm=bc9792e9916c7749d35f327d60333bc258ed5414e75741f7575eb2afeefff7618e2cc885dc5b&scene=27
3.赠予房产满五唯一再次出售需要交纳百分之二十的个税吗是的,这是规定,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个人房产是通过赠与,继承取得,再次过户要交纳成交的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继续继承或赠与(夫妻名下无房,产权满5年)则不用交。https://wen.baidu.com/question/817617473491894612.html
4.满五唯一继承还交20%税吗?满五唯一继承要交20%税。法律分析:继承的房产,任何时间再出售,均需要缴纳20个人所有税。法律依据:《http://www.loupan.com/ask/1056173.html
5.房屋继承,如果继承的房产是满五唯一在出售时也是需要缴纳20%个税吗### 继承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但符合一定条件可免 * 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0513210.html
6.满五不唯一要交多少税律师普法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5.5%(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9、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三、满五的认定标准如下: 1、房屋拥有权人购买该房屋已经满https://m.110ask.com/tuwen/15739936044390406411.html
7.满五不唯一要交多少税(满五唯一”和“满五不唯一”的区别)个人所得税=(100万-原价格-原来契税-100万×10%-贷款利息-此次增值税)×20%=0.77万元。 所缴纳税收为0.745+0.77万元=1.515万元; 满五不唯一指的是房屋自取得产权证满五年,但非卖方名下的唯一住宅,所以满五不唯一需要缴纳的税收为1.515万元。 3、满五唯一 http://www.xd79.com/newsshow.asp?ArtID=6138
8.满五唯一的住房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办理信息咨询烟台网上民声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18493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我在芝罘区有一套满五唯一的住宅,现在想要在房产证上加上我亲姐姐的名字,请问有几种方式,各需要缴纳多少税费? 烟台市税务局对此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https://www.jiaodong.net/minsheng/system/2020/05/15/014043485.shtml
9.麻烦您,赠与的房子再出售,即使满五年,也要交20%个税吗?谢再次出售的时候满五年且家庭唯一住房就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只是满五年您家庭名下还有其他住宅房产,此次https://m.to8to.com/ask/k6998203.html
10.直系亲属赠与的房屋,满五只,请问再次出售时,要缴纳20%的所得税吗?不仅不能免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继承来的房产,在满五年后作为家庭的唯一房产https://www.lawtime.cn/wenda/q_37574954.html
11.满五卖房不用交税,满五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呢,是签合同,还是交房是以房产证或契税票的日期孰先的原则计算的。即谁先满五年就算满五年,交易时免征营业税。 出售的房屋https://www.fang.com/ask/ask_39139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