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某与张某1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2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适用法律不妥,但裁判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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