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减免申请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费用减免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我的申请,希望您能耐心读完这封信,感激不尽!!

我叫言进,自幼与父母失散,由养父养大。养父是个流浪汉,带着我四处打工谋生,居无定所。十岁那年养父因患疾病无钱医治最终离世。我小学没有读完就开始自己谋生,以替人打小工甚至乞讨求得生存,饥餐露宿,颠沛流离。从山东到安徽,再从安徽到重庆,幸得火锅店长收留。开始因为没有户口只得以临时工身份暂居奇火锅,温饱方得到基本保障。去年8月份媒体先后播报了我的身世,最终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寻得亲生父母,户口问题得到解决,年纪不小的我不久也娶妻生子。在此,祝愿这些帮助过我的人、世上好人一生平安!

言进知道,贵医院的医疗技术在全国都是一流的,也只有贵医院有办法救治我的孩子。但是贵医院的医疗费用也是言进倾家荡产也还之不及的。骨肉情深,但凡贵医院可以减免孩子的医疗费用,言进愿意付出自己的一切!如果言进的请求使得领导您为难,那么能否在用药方面有所转换呢不用或者少用价格高昂的药物,尽量使用一些价格便宜而且见效快的药物相信贵医院的高超医术配上价位不高的药物,同样可以使得我的孩子脱离苦海。localhost言进也愿意为贵医院效犬马之劳!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相信贵医院可以理解我们做父母的迫切心情。

希望贵医院可以理解我们,支持我们,成全我们!言进与妻儿会永远铭记贵医院的恩德,为之传诵!

最后,祝愿贵院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言进泣拜!

个人如何快速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凭号至登记窗口受理登记,领取收件收据,至领证日期后凭收件收据、申请人身份证明交费领证。

1.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2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1.3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

2.1登记申请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

2.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2.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2.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2.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2.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2.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2.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情况说明

3.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1.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1.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依法获取医疗卫生计生信息,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深入推进信息公开。落实专人负责卫生计生信息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做到年初有计划,中期有督导,年底有总结。

二、基本情况

(一)信息的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信息508条。其中,计划总结14条,法规公文186条,工作动态258条,人事信息19条,财政信息8条,其他信息23条。部门网站(卫生公众信息网、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信息226条,开设信息公开专栏1个。通过日报、电视台等媒体公开信息141条。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不收取信息公开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共收到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0件。

一、多些帮助,少些责难

在前一天的考试动员当中我反复强调过带齐考试所需学具,这个刘慧居然给忘了。当时我很恼火,但并没有责备她。第一,我即使狠狠批评她,也解决不了问题;第二,她是一个胆小的女生,如果因为这个批评了她,必定影响她的情绪,进而影响她的数学考试;再者,她来找我是真心希望我可以帮助她,并不是来找骂的,所以我必须帮助她。

学生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难免会疏忽一些问题,碰上一些麻烦,班主任老师一定要理解学生,宽容学生的过失,并且尽可能地给予学生必要的帮助。这样,你会成为学生最信赖的人,在学生中树立崇高的威信,从而为班级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的便利。

二、多些幽默,少些批评

班上的杜凯同学非常调皮,经常与别的同学发生矛盾。一天,他又辱骂了一位女生,女同学到我这儿告了他一状。当杜凯被叫到我的面前时,我望着桌上的两盒牙膏,笑着对他说:“杜凯,李丽(被他辱骂的那位同学)让我送两盒牙膏给你。”他先是一愣,继而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我知道这个机灵鬼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又继续对他说:“你可以走了,但我可不希望下次再有人托我送牙膏给你了。”旁边目睹这一幕的一位同事说:“你的办法真好。”

三、多些民主,少些集中

“三好生”评选,在六年级是一件很敏感的事。区级“三好生”和校级“三好生”在升学的时候往往会首先得到优质中学的青睐,或者得到普通中学减免费用。孩子的眼睛在盯着,家长的眼睛也在盯着。我完全可以指定一些表现较好的同学当选,我也相信自己的眼力和公正。但我还是决定在小学阶段的最后一次评选,民主一把。具体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根据学校要求宣布评选标准,接着让每位同学对照标准自我评价,感觉符合标准的人就可以自行填写三好生评选申请书,然后进行公示和参选演说,最后无记名投票。事实上一共有13位同学填写了三好生评选申请书,而最终的名额只有7名。怎么去选?经过大家讨论,一致决定先把表现稍微逊色的六位同学选去,然后在剩下的7名同学中评选出2位表现最为突出的同学报区级表彰,其余5位同学荣当校“三好生”。投票、唱票、计票,所有工作都由班上同学当众完成,结果令人信服。

这次选举对全班同学的教育意义很大,极大激发了全体学生参与集体事务的热情,在学生中间树立了“能者上,庸者下”的观念,培养了学生的竞争意识。这次选举让我意识到:平等不是挂在嘴边说着玩的,班级事情不能由班主任一个人说了算,靠大家决定,一定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培养学生做一个正直的人。

四、多些责任,少些荣誉

学校里每周要评选流动红旗,事关班级荣誉,作为班主任,当然希望红旗拿得越多越好。但在此问题上,我跟学生说得很清楚:能够拿到流动红旗固然很好,但最紧要的事是把班级的工作做好。打铁要靠自身硬。工作做好了,拿不到流动红旗也没有关系;工作做得一塌糊涂,即使拿得到流动红旗也不光荣。

的确,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誉意识,但更重要的是教育学生不能为了荣誉而争荣誉,要牢固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只要每个人都把集体荣誉放在心上,都能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把分内的事情做好,这就足够了。这比拿到所有的流动红旗都重要。

五、多些示范,少些说教

“身正为范”,班主任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大扫除的时候,我总是身先士卒,站在高高的桌子上擦拭一支支灯管;放学的时候带领值日同学拖地;我带领学生离场时,宁愿绕到操场出口,也不为走捷径跨越绿化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水利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水利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利厅办公室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归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水利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对可予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向水利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水利厅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征求水利厅有关处(室)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水利厅保密办审查。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书应加盖专用印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的期限除外。

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请主管厅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单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价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驻厅监察处负责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公约的产生及

当时,欧共体国家之间有关判决的相互承认执行主要由成员国缔结的少数双边条约调整。这些条约不仅适用范围很有限,而且绝大多数的条约都规定了间接管辖权原则,即执行地国法院只有依据其本国法认定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方可执行该外国判决。起草公约的专家委员会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继续保持间接管辖权原则这一繁琐的程序;要么实行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即采用直接管辖权原则。正如皮特·凯所指出的:“简便、有效地执行外国判决的真正障碍是国内法上执行条件太复杂、不统一。因此需要方便、简化、统一的执行程序。由于个别成员国之间现存的双边条约既零乱又不完善,所以公约若采用间接的承认和执行标准将会继续导致对成员国公民的歧视。

《布鲁塞尔公约》的起草者们大胆地采用了直接管辖权原则。所谓直接管辖权原则,从执行地国法院的角度来说,是指如果外国法院适用的管辖规则与本国相同。则执行地国法院就无需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管辖权方面的审查便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就保证了法院判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像货物、人员和资金一样自由流通。

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欧共体任何成员国意欲加入该公约必须在原公约的基础上与原始缔约国订立特别协定。1973年当英国、丹麦和爱尔兰成为欧共体成员时.它们为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与原有的6个公约缔约国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并于1978年签署了《加入公约》。1982年当希腊加入《罗马条约》成为欧共体成员时,也通过签订《加入公约》加入了《布鲁塞尔公约》。这些《加入公约》只在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内容基础上作了一些纯技术性的修改,并末改变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为避免缔约各国法院对《布鲁塞尔公约》作出不同的解释,1971年6月3日欧共体6个原始成员国在卢森堡签订了《关于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释布鲁塞尔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授予欧共体法院对公约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布鲁塞尔公约》是以4种正式文字作成的,这样就给解释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公约没有一个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国内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约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1971年的这一议定书在欧洲、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近来欧洲法院在促进成员国一体化以及宣扬欧共体法高于国内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从一个统一欧洲的角度出发,应该有权解释公约适用中所产生的。”

1988年欧共体的成员国又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在瑞士的洛迦诺缔结了一项《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称为洛迦诺公约。该公约是为了确保欧共体成员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6个成员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而缔结的。因为在这两大组织之间共有3500万消费者,而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50%的贸易是与欧共体进行的。《洛迦诺公约》的一般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基本一致;两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内容一样,甚至连条款的顺序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公约在适用上又是独立的。对此,《洛迦诺公约》在其第54条13款中专门规定了它与《布鲁塞尔公约》在具体适用方面的相互关系。

二、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按照领土属地管辖原则,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作出该判决的国家领土之内。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判决只在其本国领土内有效和执行的限制。如果一项判决的性质属于《布鲁塞尔公约》意义上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判决的事项也属于公约第1条的内容,那么该判决应在其它缔约国间予以承认,无需办理特别手续。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第26条之规定,外国判决应予以自动承认,也就是说公约不需要执行地国法院再作出一项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援引原判决。因此按照公约第26条所承认的判决就像是在执行地国作出的判决一样,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约第44条还规定,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费用减免的,有权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享受执行地国家规定的最优惠援助或最大减免。提供司法援助显然有利于判决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抚养和赡养费的案件。此外,申请人在一缔约国申请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判决时,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在被请求国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从《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来看,《布鲁塞尔公约》的目的在于“简化承认和执行手续”。因此.公约已将申请执行的程序尽可能地进行了简化。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申请应依执行地国国内法规定的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如系缺席判决,须提供已将传票及判决书送达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正本或经证明无异的副本。(2)证实该判决依判决作出国法律是可以执行的并已送达对方的各项证明文件。(3)如需要时须提供证明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享受司法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的文件。公约第48条还规定.执行地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各项文件的译本。

执行地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迅速作出决定。被要求执行的一方在这一阶段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只能因与拒绝承认判决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绝。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均不得审查。对申请书作出决定后须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二)维护被告权利方面的理由

【关键词】研究开发;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究开发费的具体内容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操作流程

(一)设立专门研发机构

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

有企业技术中心并且经外部行文认定过的,可通过公司管理层决议的形式在年初明确由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如果没有企业技术中心的,则由公司董事会以决议形式确定内部研发机构的设立及组成人员。

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公告,确定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企业的技术中心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确定研究开发项目

年初,由研发机构编制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任务书,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后执行。属外部立项的项目,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备案证书,以及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外部立项的,应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企业的研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

(三)研发活动的组织实施

4.研发活动使用的无形资产,应包括专利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以及有关服务发票等。

(四)研发活动的财务核算

企业应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会计核算,核算时一般直接将有关费用计入相应研发项目,对于共耗费用要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

1.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明细科目“研究开发费”,同时以项目核算的方式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研发项目进行费用明细核算。

2.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或资本化二级明细科目,并按项目核算的方式分别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明细费用明细核算。一般均为费用化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的研发支出不仅包括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而且还包括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因此,在进行项目核算时,不仅要按项目进行划分,而且还要按不同项目的不同费用类别进行划分。

(五)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63号)的文件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也就是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活动结束及时由研发项目组收集整理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和研究成果报告。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将下述资料准备齐全,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表一并报税局审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四、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原因是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在收到时没有计入到应纳税所得。

5.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即使本年度发生亏损,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增加的亏损金额也允许被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国家制定的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将会作一项长期优惠政策发挥作用。为此,企业要加强研发项目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研发费用归集核算,以切实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关键词】高企;评审认定;问题;初探

1企业申报

2评审认定

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后在满足评审条件下有专家对企业上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行评审,目前主要从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达到高企认定标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1:在评审过程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两项比较清晰判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项下专家评判依据不太一致,应该对《工作指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进一步解读,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成果转化量化项目数有些专家简单等同高新技术产品数,作为企业可能多项成果转化在同一个产品了,作为评审专家还应对“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精新研读,从而避免判断认定不精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

2:成长性指标中总资产增长(10分)建议修改为净资产增长,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总资产的增长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效益质量,企业逐年增加负债也会保证企业总资产的增长。也是容易人为调控因素之一,作为净资产增长才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发展质量效益。

3: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高企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必要条件,企业申报材料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机构按照“高企认定办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从法律的角度应具有至高权威,除非违规虚假。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始终存有争议,存有主观臆断现象,缺乏客观公正。

3政策落实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与实施,逐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数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现就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内部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优惠待遇的审批;

3.有关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管理等的审批;

4.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6.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7.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二)本意见适用于全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规范和管理。区、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审改办]负责本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市审改办对区、县(市)审改办开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规范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监察部门负责全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工作的行政监察。区、县(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不得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文件设定。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应当事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拟设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除外)。

(六)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由市或区、县(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增加、变更、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拟增加、变更、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报同级审改办审查后,由市或区、县(市)政府予以公布。依法取消的,应当提出取消后的管理办法。

区、县(市)审改办应当及时将本地增加、变更、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报市审改办备案。

(八)各级审改办应当适时对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报同级审改办和本级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审改办或行政机关提出取消或者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意见和建议。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受理或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托机关不得再行委托。受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受理或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的实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和区、县(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十)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进行初审。

(十一)各级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

(十二)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调查、勘验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调查、勘验条件和标准。

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调查、勘验工作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不得指定实施组织。

(十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实施的各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按下列内容予以规范,并根据市审改办提供的统一格式拟订实施办法。

1.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

3.数量限制及方式;

4.审批和登记条件;

5.申报材料;

6.申请表格;

7.受理机关;

8.决定机关;

9.审批和登记程序;

10.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11.发文证书及有效期限;

12.收费;

13.年检。

实施办法由同级审改办审核备案后在各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办法可以不对外公布,但应当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公布。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和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受理,并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应受理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当场更正或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十六)行政机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接受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十七)除可以当场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的事项外,对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行政机关的承诺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并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

(十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审批和登记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和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十)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或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不得收费。

四、监督检查

(二十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获得审批和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审改办依照各自职责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与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将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二十二)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纳入政府对该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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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将房屋卖给子女,比赠与给子女,税费更高?父母年事已高,想在百年以后,将房子给子女。一般有三种方式:买卖、赠与和继承。继承的方式,税费成本最少。我们暂不讨论。就买卖和赠与,大部分父母可能会在生前将房子赠与给子女,办理过户登记。但这种赠与方式,可能比将房子卖给子女的成本更高。赠与和买卖环节税费对比 (不转卖情况下)举例说明:1、张三将房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0871740470233024&wfr=spider&for=pc
3.房屋赠与和买卖的费用哪个少些律师普法房屋赠与和买卖的费用哪个少些 普法内容 一般情况下,房产赠与比买卖的过户手续费更少。房子赠予需要支付的税费有契税、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公证费等,而房子买卖需要的税收则有增值税、契税、测绘费、个人所得税(以原价过户可不缴)、登记费。综上,房产赠与比买卖的手续费更少。https://www.110ask.com/tuwen/9984531223120769014.html
4.亲属间房产赠予合算还是买卖合算?哪个手续费少些?因此这个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如果是出于买房限购或者避税的问题可以走买卖流程省去以后巨额的所得税。http://www.loupan.com/ask/209811.html
5.房屋继承好还是赠与好房屋继承是写遗嘱好还是写赠与好呢? 关于房屋继承是写遗嘱好还是写赠与好这个问题,为你做出以下回答: 1、都可以,立遗嘱的税费比赠与少些,但立遗嘱要等你们夫妻百年后孩子才能得到房产,如果是赠与,在你们生前什么时候都可以过户给他。 2、如果立遗嘱,要注意最好立公证遗嘱,否则他将来还得办理公证继承,也麻烦。 https://www.64365.com/special/fwjchhszyh/
6.房子要是过户给孙子需要多少费用(其中不有:房屋产权登记费:100元;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但各地区收费也可能约有不同的) 如果是买卖给孙子就是按规定缴税费了,如果是遗属给孙子收费就要少些了。 一、赠与过户:需要缴纳:契税:3%的房款、测绘费: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0.3%的房款。不过这个过户再以后需要交易房产时需要https://www.oceano.com.cn/zxzs/z104707.html
7.父亲把房产转给儿子要交税吗?婚姻继承一、如果这套房产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就选择【赠与】比较好,这样只需要缴纳: 契税:3%的房款 测绘费: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0.3%的房款。 不过这个过户再以后需要交易房产时需要缴纳个税20%的房款。 私房赠与是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受http://www.027yaju.cn/hunyinjicheng/296528.html
8.宿州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缴纳哪些费用?2017北京赠予房产过户费用都需要缴纳有: 营业税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房屋赠与税费涉及哪些方面,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http://m.ask.17house.com/q-2437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