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以上规定。
四、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五、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即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算技术,按照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适用税(费)率为:
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的20%计征;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和转移,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离婚析产(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始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上下三代);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含非法定继承人)。
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
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六、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地区,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二、个人购买的住房,凡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按3%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按3%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五、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七、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