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办理赠与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原件1份)
5.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于提供纸质凭证)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7.依法需要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缴交凭证(原件1份,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8.受赠方为境外个人的:
(1)受赠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受赠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2)受赠方为台湾居民和华侨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以及受赠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3)受赠方为外籍个人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证明,以及受赠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二)涉税业务资料
1.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需提供:关系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2.赠与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零;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其余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该业务实行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