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刘受赠行为和转让行为双方该如何纳税?
赠与行为涉税
问题1
赠与人:无偿赠与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应纳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1210000-1000000)/1.05】)*5%=10000元
城建税=10000*7%*50%=350元
教育费附加=10000*3%*50%=150元
地方教育附加=10000*2%*50%=100元
1000000*0.05%*50%=250元。
土地增值税:小张将非住房赠与大刘,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小张赠与的非住房,可以请专业人员评估其“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能取得时,就应当按照购房发票所载的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小张的房产购于2016年,到赠与时,其从“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共3整年,每年加计5%共加计15%。
“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1000000*(1+15%)=1150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该笔业务中,小张赠与该非住房时,可扣除购房时缴纳的契税30000元。
因此,小张赠与非住房,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为:
1150000+750+30000=1180750元
增值额=1210000-10000-1180750=19250元
增值率=19250/1180750=1.63%,增值率未超过50%,土地增值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额=19250*30%=5775元
个人所得税:个人赠与房产,对于赠与人来说,是将自有资产无偿转让给受赠方,并未取得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受赠人来说,是接受了正常收入以外的偶发性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
受赠人:无偿接受赠与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与个人转让房产不同,受赠人无偿受赠房产,其应缴纳的税费除了契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赠与房屋,接受赠与的承受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法缴纳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其计税依据的确定,《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并依法征收。其税率的执行,应当按照房产所在地省政府确定的契税税率执行。且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案例中,大刘接受赠与应纳契税:
(1210000-10000)*3%=36000元
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中,包括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案例中小刘将住房无偿赠与哥哥大刘,需要按照赠与房产的原价缴纳印花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大刘受赠非住房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0-36000-250)*20%=192750元
转让行为涉税
问题3
转让人:转让受赠非住房如何计缴增值税及附加?
转让人转让受赠非住房,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大刘转让非住房应纳增值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1525000-1210000)/1.05】*5%=15000万元
应征附征税费,因差额征税中差额大于10万元,因此不能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城建税=15000*7%*50%=525元
教育费附加=15000*3%*50%=225元
地方教育附加=15000*2%*50%=150元
印花税:税法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转让其他房产(非住房)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大刘转让房产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价格,由购买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法缴纳印花税。
大刘应缴印花税=1525000*0.05%*50%=381.25元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其他房产(非住房)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大刘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额的计算同小张赠与非住房一样,关键就是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具体如下: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大刘转让的非住房,可以请专业人员评估其“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能取得时,就应当按照购房发票所载的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大刘在不能提供评估价格时,该如何确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即:“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1150000*(1+5%)=1207500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大刘转让无偿受赠的非住房,可以扣除的税金包括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即:525+225+381.25=1131.25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该笔业务中,大刘接受赠与该非住房时,缴纳契税36000元,可以扣除。
因此,大刘转让无偿接受赠与的非住房:
扣除额=1200000+36000+1131.25=1237131.25元
增值额=1525000-15000-1237131.25=272868.75元
增值率=272868.75/1237131.25=22.06%,增值率未超过50%,土地增值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额=272868.75*30%=81860.63元
问题4
转让人:转让受赠的非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525000-15000)-1000000-(525+225+150+381.25+81860.63+60000)=366858.1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6858.12*20%=73371.62万元
在转让计税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一是转让价格偏低可由税务机关核定确认。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是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5
受让人:受让人购买非住房应缴纳哪些税费?
受让人接收非房产时,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
契税:个人购买非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因此,老李购买该非住房应纳契税:
契税税额=(1525000-15000)*3%=45300万元
印花税:税法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转让其他房产(非住房)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老李买受房产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价格,由购买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法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