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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一:婚前父母为购房出资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不难联想到其中的利益关系,为此该等陈述或证明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此外,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提示二:婚后父母为购房出资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处的应当认定,与婚前出资一样,适用同样的推定规则。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三: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房改房的购买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某单位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只能以父母名义购买,父母为房屋的产权人。而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与产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作为债权主张还款,而不能主张产权或份额。
提示四: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存在诸多风险。
出于节省税费、作为子女婚前财产、风险隔离等诸多因素的考量,现在不少家长将房屋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其中亦有不少法律风险值得警惕。首先,该房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其产权归属未成年子女所有。由此,该财产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其次,除非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诸如大额消费、生病医疗等原因,父母无法出售、处置该房产。最后,待父母年老之后,如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父母也难将房屋收回。
雄志律师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法律服务介绍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拉开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和规范的序幕。随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私募基金合同内容及格式指引》、《私募基金内控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相继出台。新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管理带来空前挑战,故私募基金管理人纷纷选择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合规运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系于2003年成立的大型综合型律师事务所。结合目前市场的业务需求,本所成立了专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法律服务的团队。截止目前,已经为北京龙翌鼎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提供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等服务,均获得顺利通过备案审核。本所目前亦担任多个投资管理类公司的日常法律顾问,在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及投资管理类业务合规运作方面均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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