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赵某杰与赵某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昊返还赵某杰坐落于北京市XX号房产,并协助赵某杰办理过户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昊承担。
赵某杰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某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赵某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房屋赠与关系。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赵某昊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赵某杰与赵某昊系父子关系,赵某昊表示其系赵某杰的独生子,赵某昊的母亲即赵某杰的前妻林某芳于2015年因病逝世。后赵某杰再婚,……2018年5月29日,赵某杰(出卖人)与赵某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3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双方向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人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杰与赵某昊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赵某杰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赵某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赠与。
对于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是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当综合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情理及伦理道德等各方的因素予以考量,以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就本案而言,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赵某杰与赵某昊系父子关系,赵某杰系赵某昊的父亲,赵某昊系赵某杰的独生子,双方存在非常密切的特殊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房屋赠与关系,对于赵某杰以赵某昊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杰与赵某昊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税费负担、过户登记等房屋买卖合同关键性要素作出任何约定;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在交易当时远远低于市场价;且在赵某昊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或者房屋定金的情况下,立即亲自配合赵某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以及长期没有向赵某昊主张房款等种种行为,认为双方的上述行为更加符合双方基于父子亲情关系下以房屋买卖形式实施赠与的情形,并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惯例。
同时,法院再结合法律规定、情理及伦理道德等各方的因素综合考量,认定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系房屋赠与而非房屋买卖。对于赵某杰以赵某昊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