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肥西上派、官亭、花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出炉!又一批人要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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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派镇2020年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公布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肥办〔2015〕1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20〕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01PART拆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拆迁对象(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02PART拆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拆迁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或虽无上述证件,但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上派镇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
被拆迁人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规划拆迁范围内,已经上派镇政府批准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的,经现拆迁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组群众代表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上派镇政府予以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给予确认(限300㎡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03PART人口认定及安置
(一)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规划区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的,或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户主及与户主户口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一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及共同婚生子女,以及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拆迁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区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战士、正在服刑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1个安置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与大龄未婚青年不重复享受。
5.长期随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生活,在规划区拆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拆迁范围内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无宅基地的父母。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有效安置人口条件的,与其户主的户口、生活均在一起的子女,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代建安置。代建价格1300元/㎡。其子女在拆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回原户籍且在本拆迁范围内的,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7.在拆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并在一起生活的再婚配偶未成年子女。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见附件。
拆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合法有效面积或已经在本次拆迁前享受过人口安置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拥有的合法有效面积,按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瓦(木)结构9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标准予以补偿。
(二)增购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1.凡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中的直系亲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符合政策新婚娶、新怀孕出生且入户的人口,每人可增购建筑面积45㎡(已享受大龄未婚青年政策的,扣除增加的1个安置人口)。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中的直系亲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如签订安置协议时已享受奖励的家庭户,在安置时应按子女合并安置,停止其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优待;政策内生育多孩的,超出部分人口可每人增购建筑面积45㎡。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证照且户口已迁入规划拆迁范围(认定人口为户主及其配偶、子女且在册),按人均30㎡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另按人均1300元/㎡购买10㎡;户口未迁入人员且系产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可按人均20㎡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
总安置(置换+购买)面积不得大于依法取得的有效证照面积;剩余有效证照面积按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2.户口已迁入规划拆迁范围,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认定人口为户主及其配偶、子女且在册),按人均20㎡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另可按人均1300元/㎡购买10㎡;户口未迁入人员且系迁入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可按人均1300元/㎡购买20㎡。
总安置(置换+购买)面积不得大于房屋被拆面积;置换后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3.户口未迁入、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证照的,按依法取得有效证照的面积给予房屋结构补偿;另允许按被拆有效证照面积等面积购买(但购买面积不得超出100㎡),购买价格为:上派镇户口的按照1100元/㎡,其他地区户口的按照1600元/㎡。
4.在拆迁区域长期居住,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但户口未迁入的被拆迁户,经村居调查核实后,按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瓦(木)结构9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四、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
金星片区安置在金星和园四期安置点,卫星片区安置在金星和园四期安置点,其它片区安置在相应安置点。
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60㎡、70㎡、80㎡、90㎡、105㎡、120㎡等6种套型,被拆迁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
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以内的(含5㎡),按1500元/㎡结算;超出安置建筑面积5㎡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少于安置面积部分(不含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实物安置。
五、搬家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人均300元/月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给予700元/月/户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同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奖励
(一)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搬迁交房协议的,按照安置人口计算,分别奖励每人5000元、4000元、3000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安置面积分别奖励100元/㎡、80元/㎡、5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有下列两种情况的被拆迁户如在奖励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搬迁交房协议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1.被拆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合法有效面积或已经在本次拆迁前享受过人口安置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拥有的合法有效面积。
2.被拆迁人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有效面积。
七、其他事项
(一)规划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次拆迁实行拆搬迁和拆违并举。
(四)上派镇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发放《拆迁通知书》。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拆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分级审核”(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公示内容为拆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拆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的拆迁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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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亭镇团结安置点二期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管亭镇团结安置点二期规划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27日
为加快推进官亭镇团结安置点二期项目建设,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18〕17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01PART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官亭镇团结安置点二期规划范围内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规划红线图)。
02PART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肥西县住建局
委托实施单位:官亭镇人民政府
03PART房屋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等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二)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或者虽无上述年限地形图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的,可以给予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04PART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05PART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06PART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按40元/㎡、砖木结构按100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900元/㎡计算。被征收人每户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的,可以按照优惠价900元/㎡增补至50㎡。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5㎡以下按照1500元/㎡结算,5㎡以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同面积营业用房安置。按双向评估(含土地差价)补差价的方式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面积房屋,差额部分,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差结算。
3.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协商补偿。
征收企业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07PART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800元/次,按2次计算。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元/㎡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15元/㎡,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为10元/㎡。
逾期未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08PART奖励
(一)被征收人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第21-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套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0元/㎡、15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减免砖混结构房屋40元/㎡、砖木结构房屋100元/㎡的产权调换差价。
09PART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住宅及营业性用房根据县规划局确定的规划位置确定。
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5㎡、60㎡、75㎡、90㎡、105㎡、120㎡等6种套型,被征迁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并签订《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10PART其他事项
(一)鼓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搬迁。
(三)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社区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征收。
(五)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方案,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方案由官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官亭镇域范围内新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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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镇四合老乡政府及花岗安置点二期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花岗镇四合老乡政府及花岗安置点二期规划
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花岗镇四合老乡政府及花岗安置点二期等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18〕17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凡在花岗镇四合老乡政府及花岗安置点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征迁规划红线图)。
委托实施单位:花岗镇人民政府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本次征收范围的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为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500元/次,按2次计算。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元/㎡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15元/㎡;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性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为10元/㎡。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第21—第30日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四合老乡政府征迁项目安置点为舒安安置点二期,花岗安置点二期(含金寨南路七十埠段提升)征迁项目安置点为花岗安置点二期。
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50㎡、60㎡、75㎡、90㎡、105㎡、120㎡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十二、本方案由花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2020年花岗镇范围内新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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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补偿费约14.06亿元
3.5万人将受益
肥西县2020年征迁计划曝光
据合肥市政务公开网的消息,《肥西县2020年征迁计划》已经正式印发实施。
据悉,本次公布的征迁计划主要围绕重大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乡环境提升,盘活土地资源,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共涉及11个乡镇(园区),34个征迁项目,计划征迁面积约134.28万平方米,其中备选计划征迁面积22.9万平方米,共涉及人口35147人,占地12199.47亩,征迁补偿费约14.06亿元。
据此前肥西建设部门的消息,今年,肥西计划安排26个项目为新启动征迁项目。其中,重大民生项目包括肥西经开区凉亭安置点、三河镇防洪排涝提升改造、花岗镇花岗安置点二期项目、官亭镇团结安置点二期、上南镇丰乐河防洪区综合治理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共有六个,上派引江济淮派河片区、轨道3号线延伸段项目、经开区宜城路、新型片区基础设施建设、严店乡高速至环湖大道连接线、山南镇合六南通道等项目。
今年,肥西还将计划推出十大城乡环境提升项目。其中,包含上派旧城区改造卫星片区、花岗镇大官塘水厂水源地保护(含大众、胜利村土地整治项目)、四合老乡政府项目、官亭镇童大井村二期、严店乡罗祝社区前咀车岗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山南镇城河村土地整治项目、高店乡岗圩村土地整治项目、铭传乡建设村土地整治(德上高速)项目、紫蓬山管委会核心景区征迁项目。
按照今年度征迁计划,总计共涉及肥西11个乡镇(园区),31个征迁项目,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共129097万平方米,含备选计划征迁22.9万平方米,涉及众多居民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