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欣与被告张某兰、张某成、张某东、张某芹、张某建6人为亲兄弟姐妹。6人父母有宅基地两处,分别为老辈祖屋和涉案房屋。后父母分别于2009年、2022年去世。张某欣主张2006年父母与其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大致为“父亲房屋一处,转入儿子张某欣名下。”落款处有其父亲和张某欣姓名。因原被告6人就该协议书效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欣遂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判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其父亲从未表示要将该房产单独给哪一位子女,也从未表示已经将该房产卖与或者赠与张某欣。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就赠与合同等合同的效力而言,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张某欣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书内容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其父亲作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支持张某欣主张。
法官也在此提醒,为保证赠与协议效力,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证据,或有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且见证人要签名、捺印、确认,签订赠与协议后也可以进行公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