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父母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某些情况下,父母在出赠后反悔了,那么还能将出赠房屋要回来吗?
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1999年老陈夫妻与儿子小陈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老陈夫妻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送给小陈一家;老陈夫妻生前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一楼;小陈一家负责老陈夫妻的生养死葬。协议签订后,小陈一家即搬入受赠房屋。
然而,待老陈夫妻年过六旬后,小陈一家开始对老陈夫妻不闻不问,甚至要求老陈夫妻从房屋中搬出去,并将老陈夫妻的生活用品全部扔出屋外。面对此情此景,老陈夫妻深深懊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由小陈一家返还房屋。
那老陈夫妻的诉求能否实现呢?
当然可以!
情形一:赠与房屋未过户,亦未公证,咋办?
这么办:房屋权属未转移,撤销赠与协议,返还房屋。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形二:赠与房产已过户,咋办?
这样办:赠与人以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情形三:《房屋赠与协议》已公证,咋办?
这样办:参照“情形二”办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