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父母房产赠与子女协议范本,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这种范本宜短不宜长,把关键的问题写清楚就可以,没有必要长篇大论,有时候,写的越多,写的越长,可能就会错的越多,甚至反而对自己不利。这里,我先跟大家讲解一下协议的关键问题和内容,最后会附一个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是关于赠与协议的抬头。协议抬头直接写“赠与协议书”就可以,当然,这个抬头并不是决定赠与协议性质的关键,如果没有写抬头,也不等于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一份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根据协议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来认定的,协议的抬头只是参考而已。
二是关于赠与协议抬头下面的双方的自然信息。也就是,赠与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和受赠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个自然信息,如果有,自然会显得比较规范一点,如果没有,也不是不可以,更不等于就是无效的。还有,关于身份证号、年龄、性别、民族、住址,这些信息也都是参考因素,跟协议的效力没有直接关系,有就写上,没有或者不知道的就不要写,写错了更麻烦。既然是父母的房产赠与子女,这里的赠与人就是父母两个人,缺一个都不行,受赠人就是子女,如果是对儿媳或者女婿夫妻的共同赠与,那么受赠人就要写子女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三是关于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这个部分是最关键的地方。既然赠与的是房产,那么房屋的详细门牌地址一定要写清楚、准确、完整,有房本的,最好直接按照房本上登记的地址一字不差地抄下来;还没有房本的,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地址来写。至于房本的编号、房屋的面积、朝向、房间数等信息,不是必须写,我建议不用写,因为万一写错了,反而不好。另外,必须写清楚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明确赠与是否附加义务。如果只想赠与给子女一个人所有,不想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得加一句话,这个房子赠与给子女后,只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你要是没写,法律默认属于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等于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了,这一点要注意。关于附不附加义务的问题,我建议,如果没有特别需求,还是不要附加义务,因为将来如何证明已经履行了这个义务,是很麻烦的。
四是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问题。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这是《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法条原文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说白话,就是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比如说,父母和子女的真实意思是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子女,但为了避税,在房屋过户的时候却是采取了买卖的方式过的户,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也就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种情形,买卖关系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对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背后隐藏的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那就得看你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父母去世之后,这个时候,赠与协议书就是最为直接的有效的证据。因此,如果大家存在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况,一定要签赠与协议,必须要签赠与协议,并在赠与协议中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况进行说明,否则,当你将来产生纠纷的时候,你将百口莫辩。
最后,我给大家提供一个父母房产赠与子女协议范本的范例,供大家参考,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的名字和房屋门牌号都是虚构的:
赠与协议书
赠与人:张三,身份证号码:××××
李四,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张小三,身份证号码:××××
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经慎重考虑,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房产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赠与人张三、李四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延静西里10号楼5单元10层1002号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张小三所有,指定属于受赠人张小三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受赠人张小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张小三愿意接受赠与。
三、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一式两份,赠与人和受赠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