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由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时,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全部税费。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的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第六条:在乙方能独立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日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的更名手续,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为止。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
6、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所住区域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留执壹份,乙方留执壹份,公正处留执壹份,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壹份。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附件一:1、房屋平面图1份;2、甲方夫妻身份证复1份;3、甲方结婚证复印件1份;4、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该房款和税费清单1份、5、1份。甲方签字(外公):乙方(按手印):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方签字(外婆):乙方代理人(乙方父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7、母亲):身份证号(父亲):在场人(乙方舅公):身份证:在场人(乙方爷爷):身份证:在场人(乙方姨婆):身份证:证实人:身份证:签约日期: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该房产房款和税费清单1、XX年10月30日转帐首付房款元;2、XX年10月30日转帐支付该房产修理资金:元;3、XX年10月30日购该房产契税元;4、XX年10月30日该房产抵押登记费元;5、XX年10月30日该房产所有权登记费元;6、XX年10月30日该房产印花税元;7、首付该房产房款和税费合计:元;8、XX年2月21日开始支付15年按揭,贷款总额元。9、该房产房款税费总额合计为元(按揭利息在外)10、以上购房的
8、所有房款及税费均由乙方爷爷游宏伟一人支付。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甲方签字(外公):乙方签字(外孙手印):乙方代理人(乙方父母):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篇四:赠与合同,单务合同篇一:赠送合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1.格式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二、赠与物的交
10、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
13、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
14、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受赠人有
15、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
16、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第三,赠与
17、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篇三: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论坛“看”法】开讲啦!总第21期XX年12月18日昆船公司“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动产、不动产)的单务、无偿的有名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这期的“论坛看法”将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介绍赠与合同在实务操作中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简介】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
18、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案件焦点】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
19、题;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案件分析】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赠与合同性质解析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
20、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5赠
23、正。咨询案例:XX年10月,陈奥与张莫夫妇与李莫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XX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什么时
24、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合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诺成合同
27、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
28、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二、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那么,根据合
29、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是
30、肯定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31、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
32、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篇二: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案例简介】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
33、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34、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
35、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
36、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篇三: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条件赠与合同之比较评析学号密级武汉大
38、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本人签名:日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殊赠与如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由于人们对其特征不是很了解,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概念、性质以及履行上的规则三个方面的比较来展开论述,对二者加以区分,从而弄清了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的限定对合同生效的意义不同,附条件赠与的生效需要所附条件的成就,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的履行对合同的生效没有影响,从而为判断具体的赠与合
39、同类型和解决了在当事人之间因特殊赠与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免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误用混淆的情形。关键词: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利益平衡abstractkeywords:thedonationsubjecttocollateralobligations;theconditionaldonation;thebalanceofinterests篇六:病爷爷被迫赠房给孙儿扬州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市级立项研究课题教学中的案例教学研究教学案例病爷爷被迫赠房给孙儿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黄宏生病无钱治疗,书写“证明”将房产赠与孙子黄金星,才从儿媳罗梅林换回8000元钱治病。当他再次找儿媳要钱治病
40、时,遭到儿媳的反对,老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将儿媳孙子告上法院。11月5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罗梅林将其保管原告黄宏的有关房产证件退还给原告;黄宏返还给罗梅林、黄金星人民币8000元。今年63岁的黄宏现住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罗梅林、黄金星系老人的儿媳、孙子。1992年6月9日,黄宏与妻子方治宁离婚,1997年他与陈奥同居至XX年。XX年4月19日,黄宏向洞敏荣购买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的房屋,价款20500元,并出具收款收条给陈某。同年11月7日,黄宏取得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注明,土地使用者:黄宏,使用面积:平方米。次年月8日黄宏取得新街26号房屋
43、屋,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只能说明双方存在赠与意向。原告黄宏请求撤销原赠与承诺,由于该赠与合同并没有依法成立,是无效力的合同,故不存在撤销或维持。因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双方据此占有财物依法应各自将财物返还给对方。11月5日,宁明县法院判决,被告罗梅林将其保管的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房屋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宁财字第440号契证、原告黄宏出具的房产转让证明等证件原件退还给原告黄宏;原告黄宏返还给被告罗梅林、黄金星人民币8000元。篇七:房产赠与书老人有一处房产要立遗嘱给孙子该怎样写啊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一下。那里有现成的格式。否则的话是无效的。不喝就
44、不醉回答采纳率:%XX-12-1916:56胡先生夫妇曾资助父亲胡老伯购买了一套公房,当时父亲答应百年后房屋归胡先生夫妇所有。后来胡老伯却立下遗嘱,表示在其故世后该房屋归孙子所有。于是胡先生夫妇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他们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胡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995年3月,胡老伯买下了他和老伴一直住着的老公房,产权人登记为胡老伯。购房时,儿子胡先生和儿媳提供了部分资金给胡老伯,为此胡老伯曾承诺此房产权在其百年后归儿子儿媳所有,并将房产证交给胡先生保管。去年,胡先生把他的户口迁入该房,可没多久,胡老伯将房产证书挂失后补办新证,并立下遗嘱,表示在他故世后将他
45、在房屋的产权份额遗赠与孙子小强。胡先生夫妇认为,他和妻子出资购买了该住房的产权,父亲胡老伯曾立下字据,表示该房系胡先生夫妇出资,由父母居住,因此最终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属归他们夫妇所有。可在母亲去世后,父亲竟立遗嘱将房产另作安排,现诉请法院确认他们夫妇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胡老伯不同意儿子儿媳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当时他以公积金及向儿子所借的款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产权人为自己。购房后确有将产权给儿子的想法,但鉴于儿子对待他的种种态度,现在不想将房产给儿子。法院认为,原告表示此房的购房款均由两原告支出,但即使是由两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原告并非该公有住房同住人,无权主张产权。原告提供的协议仅系被告承诺将
46、住房赠与两被告的意思表示,但由于产权未变更登记,在赠与标的之产权未转移前,原告也无权主张产权。现两原告主张通过其出资而取得房屋产权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立遗嘱人现有财产如下:位于的房产一套,为防止立遗嘱人继承人在本人死后因该财产产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位于的房产由*继承,其他人不得争夺。委托*为本遗嘱执行人。以上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年月日农村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一:为什么拿不到房产证二:可以进行卖买吗?三,那老是没人住,租出去,政府会收回吗?四:无配偶子女,农村自建房可以做遗产留给指定继承
47、人吗?最佳答案1、农村自建房也是可以拿到房屋权属证书的,拿不到那是你没有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去办理。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2、农村自建房可以进行买卖,但宅基地的集体
48、土地使用权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和受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国办发XX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屋登记办法第8
50、服务队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动产、不动产)的单务、无偿的有名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这期的“论坛看法”将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介绍赠与合同在实务操作中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简介】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
51、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案件焦点】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案件分析】-、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赠与合同性质解析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
52、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